
湖南殺人烹尸案
近日,湖南殺人烹尸案公開審理,案情審理的過程備受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殺人碎尸,然后煮尸三天,禽獸、惡毒、殘忍的兇手的作案手段令人發(fā)指。
2012年11月發(fā)生湖南殺人烹尸案,今日上午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審。其中恐怖細節(jié)曝光:犯罪前科又無固定工作的李某和劉某,因手頭緊誘騙有錢女子之后,進行殺人劫財,為了毀尸滅跡,竟肢解分尸,并用高壓鍋進行烹煮3天3夜。
殺人烹尸手段殘忍應判死刑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
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要注意嚴格區(qū)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qū)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qū)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