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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當街摔死2歲女童
男子當街摔死2歲女童,男子的喪盡天良比之前的盜車殺嬰兇手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此心胸狹隘沒有良心,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據說兇手還是刑滿釋放人員,看來他之前的復服刑也并沒有讓他有所悔過,這樣的人,其社會危害性可想而知。
北京男子當街摔死2歲女童,只因與推著童車的女童的母親產生了停車糾紛,而明明是男子無理在先,因為他們所在的公交站旁是不允許停車的。男子與同伙不僅毆打女子,還將童車里熟睡的女童抱起重重摔在地上導致女童生命垂危,多次呼吸停止。經長時間的搶救仍無法挽回弱小的生命,女童被宣告腦死亡。男子所犯的必然是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最根本的區(qū)別在于主觀目的。男子那么重地將女童摔在地上,女童受傷死亡的結果是可預見的,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1)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3)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1、行為的非法性,即沒有非法阻斷的理由。有合法依據的行為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衛(wèi)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zhí)行死刑等。
2、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如匕首殺人、利用他人或動物殺人等;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母親不給嬰兒喂奶導致其餓死、有贍養(yǎng)義務的人對被贍養(yǎng)人不讓吃喝致使被贍養(yǎng)人死亡等。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比較少見,一般要求行為人對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這種責任或義務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職務,或者基于先前行為,如一成年人帶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獸侵害時,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3、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行為必須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故意殺人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積極的或者攻擊性的行為殺害他人,后者則是指以消極的,應當履行某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使他人死。在司法實踐中,前者的認定一般不困難,而后者的認定則要復雜得多。問題的復雜性主要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如何認定被告人是否負有防止或阻止死亡發(fā)生的義務,另一個是如何認定被告人的不作為與死亡的因果關系。
刑法理論上,關于確定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的根據,一般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
2、由于行為人的職務或業(yè)務而產生的實施其職務或業(yè)務上規(guī)定的活動的義務。
3、由于行為人實施的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義務。
4、由于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在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tài),該行為人就負有采取積極行為阻止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