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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K歌觸電身亡
女生K歌觸電身亡,讓人唏噓不已。這年頭活著太不容易了,走道沒準兒就被路邊爆炸的蛋糕店炸死了、天太熱沒準兒中暑就不治了、逛超市沒準兒就被突然發(fā)病的精神病人砍死了,望各位網友們好好保護自己的生命。
7月29日22時左右,21歲的李玲玉與同學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撫順街218號樂樂迪KTV唱歌時,手握麥克風的她突然倒在沙發(fā)上翻白眼,三個同學伸手觸碰她都有觸電感覺,一同學拽麥克風被電得半身麻木,癱坐在地。李玲玉被緊急送到醫(yī)院,呼吸、心跳已經停止。
KTV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由此可知,KTV等娛樂場所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侵害顧客的民事權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