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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情侶買不起房自殺互捅殉情,結果一方死亡,一方生還。買房難已經(jīng)成了我國青年人的一大難點。甚至有很多情侶因買不起房而勞燕分飛,這樣的悲劇有太多太多。是人們將愛情看得太物質化了嗎?為什么一定要糾結在買房上最后導致悲劇的發(fā)生呢?
事件回顧:
買不起房自殺互捅殉情
又發(fā)生了一起情侶因買不起房而致的悲劇。2012年12月已失蹤5天的小靜(化名)被發(fā)現(xiàn)死在了出租屋的床上,躺在她身旁的是其男友王江勇,兩人左胸均有被刀捅的口子。王江勇自稱因買不起房子,戀情又遭到小靜家人的反對,于是相約互捅殉情。2013年7月26日上午,王江勇因涉嫌故意殺人,在廣州中院第二法庭過堂受審。(來源:新浪中華網(wǎng)綜合 )
法邦時評:
相約自殺屬故意殺人嗎
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相約自殺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相約共同自殺,一方未對他方實施教唆、幫助或誘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相約的行為對各方起到精神支持作用,但由于客觀上沒有教唆、幫助或誘使行為,因此,自殺而沒有死亡的一方不應對他方的死亡負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2)雙方相約自殺,一方要求對方先殺死自己,后者應對方請求先將對方殺死,然后自殺未成或又放棄自殺念頭的。這在本質上是一種受托殺人,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量刑可從輕。
(3)雙方相約共同自殺,一方為自殺提供條件,另一方利用此條件自殺身死,而提供條件的自殺未死。這是一種幫助自殺的行為,可比照幫助自殺的原則處理。
(4)一方誘騙對方相約共同自殺,而行為人根本沒有自殺的意圖,對誘騙者應以故意殺人罪定性。但這種情況下與誘使他人相約自殺而自己自殺未成的情形有所區(qū)別,在處罰上應從重。
網(wǎng)友評論:
@Miss煙-Cri小丸子ICE:再怎么樣也不能這樣互殘啊,理性對待,淡然一點。真是可惜#互捅殉情#本來好好的生命。
@劉荔少個枝:#互捅殉情#在這個悲哀的社會!恩愛的情侶互相殘殺、炸機場、摔小孩、砍路人...不知道以后還會有什么古怪的事情發(fā)生,我只想說,為什么?會這樣?就不能靜下心來好好生活嗎?有時候,靜下來,真的可以解決很多事情!?。?
@嗨---靜小樣兒:#互捅殉情# 這個世界是怎么了, 炸機場的、摔死小孩的、神經(jīng)病砍死路人的、情侶買不起房互相殉情的、女孩送孕婦回家慘遭殺害的、男子不滿地鐵擁擠解女乘客內衣等等……每天看到這些新聞,心里想問到底是什么把人逼成這樣了?悲哀。
@C寸小窩巢-只唯V:有這份勇氣放棄生命,為什么不用那份勇氣用力活著,去拼搏,去爭??!這樣的結局委實可惜,可悲!
結語:
俗話說,沒有過不去的坎,船到橋頭自然直。因為買不起房自殺互捅殉情,實際上就是對生命的不負責任、自我懦弱的表現(xiàn)。只要兩個人情比堅貞,再反對的父母也會有松口的一天,畢竟可憐天下父母心,一般來說,父母不管做什么,初衷都是為了子女好。生命只有一次,再難過也不要輕言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