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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武瓜農農死因公布
臨武瓜農死因公布,系受外力作用誘發(fā)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這不禁讓人懷疑,既然讓瓜農致死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瓜農本身患有的隱性疾病,那么“城管打死瓜農”是否屬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瓜農身上有多處毆傷,足見城管的毆打暴力行為,城管具有主觀上的惡性。若沒有城管的毆打,瓜農就不會犯病最終導致死亡。
7月30日,湖南臨武縣委宣傳部公布了被臨武城管打死的瓜農鄧正加的死因。死者鄧正加頭、頸、肩部等處皮膚軟組織損傷程度相對較輕,為非致命傷;死者鄧正加系因外力作用誘發(fā)腦部畸形血管破裂致雙側大腦額顳頂部及左側小腦部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出血死亡。據郴州市公安局法醫(yī)根據尸體檢驗情況及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病理組織學檢驗結論綜合分析認為,鄧正加系外力作用誘發(fā)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是否屬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這便是意外事件。我國刑法規(guī)定,無過錯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例如,司機王某,駕車通過一段鋪有稻草的公路(當地農民有將稻草鋪在公路上晾曬的習慣),軋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覺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著一個人,這屬于違反常規(guī)的事情,司機根本無法預見。因此,該事件就屬于意外事件,司機王某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
一是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如果出現了損害結果,但不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而是由自然現象、動物等造成,則不能稱為意外事件。
二是行為人沒有故意與過失。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過失態(tài)度。
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結果,而且根據當時各方面的情況,他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較大。
而瓜農案尸檢報告顯示:死者頭、頸、肩部等處都有軟組織損傷,可以認為當時他與當事城管發(fā)生沖突時,遭到相當暴力的對待,而不是推搡等“低暴力行為”。這些暴力行為與其腦血管破裂有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本案可能不是刑法意義上“不能預見的意外”,當事城管打人時就應該預見到傷亡的發(fā)生,這不是“不能預見的”,所以本案應當有人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應結合當事城管施加給鄧正加的暴力程度,判定其主觀惡性,以及暴行與死亡的因果關系程度,從而定罪量刑。如果當事城管使用了秤砣進行毆打,或者對鄧正加實施兇殘的圍毆,正常人都應該知道這種暴力的危險程度,那么可從法律上推定當事城管打人的心態(tài)是:放任鄧正加的死亡的發(fā)生,故應定故意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