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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批夢鴿喪心病狂
酒吧批夢鴿喪心病狂,夢鴿為了保護兒子,用盡一切盡可能的方法,她還對酒吧領班作出了指控,酒吧并不示弱,酒吧負責人通過媒體反擊稱夢鴿對夢鴿作出了反擊,但是作為一個母親在盡其所能的保護自己的兒子,這一點不禁讓人動容,但是犯了錯誤的人就應該要收到處罰的,夢鴿應該意識到這一點。
先前,李某某家法律顧問、新聞發(fā)言人蘭和發(fā)微博稱夢鴿已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控告涉案酒吧經理張光耀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此后,夢鴿又向海淀法院提出申請對李某某涉嫌輪奸案公開審理,該申請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和當事人隱私,和法律相沖突,被海淀法院當場駁回。夢鴿報案直指GlobalClub張光耀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之后,GlobalClub酒吧一負責人回應稱夢鴿這是在誣告,純粹是胡說八道,她現在為了洗清兒子已是喪心病狂。
誣告陷害罪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彼^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fā)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fā)他人罪行,但揭發(fā)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边@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qū)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fā),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則是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fā)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qū)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志。
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于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jié)和后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qū)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fā),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主要區(qū)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fā);后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并向有關機關告發(fā)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