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六建公司施工過程中超領鋼材169.59噸,少用水泥124.52噸。在訴訟中,雙方對超領的鋼材均同意按2900元/噸計價,至于水泥單價,恒升公司在2007年3月19日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的訴狀中要求按320元/噸,省六建公司認可,因此,省六建公司多領鋼材折款491811元(即:169.59噸×2900元/噸=491811元)應返還,少領水泥折款39846.4元(124.52噸×320元/噸=39846.4元)應從多余材料款中扣除。省六建公司應返還恒升公司多供應的材料損失451964.6元。恒升公司主張在省六建公司施工前已完成的工程中使用了129.743噸鋼材,也應由省六建公司折價賠償,由于雙方的合同中看不出省六建公司承包該工程前已有他人施工的工程量存在,沒有雙方交接半拉子工程的清單,在訴訟中也沒有省六建公司施工前與其他施工方結算工程的證據(jù),且恒升公司主張的鋼材數(shù)額系其單方委托計算所得結論,沒有得到對方及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的認可,因此,恒升公司的此項主張不予采信;另其在原審中已認可施工中所供鋼材數(shù)量,二審中又提出少算鋼材4.827噸,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3、省六建公司主張的土方工程款418964元應否計入工程總造價問題。從省六建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jù)可以看出,省六建公司確實實施了土方開挖和回填工程,并經(jīng)監(jiān)理驗收合格,該工程量未計入2004年5月前的總工程量,且從雙方所簽合同(含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中和恒升公司發(fā)出的招標文件中均看不出在省六建公司承建該工程前有他人已施工的工程存在,以及已存在的工程量是多少。因此,僅憑恒升公司提交的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婦幼保健院的合同書及新鄉(xiāng)市城市規(guī)劃委員會(2001)12號會議紀要不能證明本工程中土方工程不是省六建公司施工的,省六建公司要求將原審已經(jīng)鑒定的土方工程款418964元計入工程總造價的主張應予支持。
4、配合費308214.85元的承擔問題。因原審中雙方均認可本工程有分包事實,但對分包原因雙方各執(zhí)一詞,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又無法分清分包范圍,原審據(jù)此判決配合費雙方應各擔一半并無不當,原審判決對配合費的處理應予維持。
5、對于2004年6-8月的剩余工程量253138.45元全部計入省六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理的問題。因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所有工程均由省六建公司承包,現(xiàn)恒升公司稱2004年6-8月工程量非省六建公司完成,應由恒升公司舉證證明哪些工程不是省六建公司施工,工程量有多少,恒升公司在本案中沒有提交相應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本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6、超高費用641119.64元是否應計入省六建公司工程總價款中的問題。超高費系雙方認可的2004年5月之前應計入而未計入的遺留問題,因2004年5月之前的結算書是根據(jù)當時的施工進度及現(xiàn)場實際發(fā)生的變更審核的,有遺留問題應當予以計入。原審中雖然在省六建公司的《反訴請求構成的說明》中沒有明確顯示超高費,但省六建公司對該部分費用的主張從其提交的2007年5月20日制作的《建筑工程決算書》中可以看出,超高費已包含在其2004年6—8月剩余工程款的請求中,原審委托的鑒定部門也已將該項計入2004年6—8月剩余工程款中,因此,原審將超高費計入省六建公司工程總造價款中并無不當,原審該項處理意見應予維持。
7、材料保管費146783.32元是否包含采購費,應否減半的問題。鑒定結論明確顯示此146783.32元是材料保管費,鑒定人出庭接受恒升公司質詢時也明確告知此146783.32元中不含采購費。恒升公司提出其中含有采購費應當減半計取的主張,缺乏依據(jù);至于原審鑒定數(shù)額是否過高,原審庭審中恒升公司已明確表示對鑒定數(shù)額不再提異議;原審判決結果是否超過省六建公司訴求問題,原審省六建公司訴訟請求中沒有單獨顯示訴求數(shù)額,而在其決算書中顯示的數(shù)額低于鑒定數(shù)額,但是,本案中雙方在諸多工程項目價款的計算上都得不到對方的認可,因此原審法院才委托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中鑒定部門對雙方主張的數(shù)額認定有增有減,若依恒升公司的意見,對鑒定結論高于對方計算數(shù)額的鑒定結論不采信,那么低于對方計算數(shù)額的鑒定結論就要采信,則出現(xiàn)標準不統(tǒng)一的現(xiàn)象,因此恒升公司的意見不予采信。
8、關于大型機械進出場費122849.26元、安全防護費99644.86元應否計取的問題。河南省興豫建設管理公司興豫司法鑒定中心(2009)興豫鑒字第02號鑒定意見書及回復認為,按95定額和綜合解釋中規(guī)定大型機械進出場費屬于定額直接費的內容,安全防護費也屬于定額直接費,均應計取。恒升公司主張此兩項費用是定額直接費以外的費用,不應重復計取的主張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
9、關于遺留掃尾工程、垃圾清運等費用應否從省六建公司工程造價中扣除問題。省六建公司遺留的18項掃尾工程中的一項1000元,省六建公司水電安裝隊董新亮已經(jīng)簽證認可,應予以扣除。掃尾工程費用91267元承擔問題,河南省工程建設監(jiān)理中心第六監(jiān)理部出具的函中明確意見,結算時予以扣除。因垃圾清運發(fā)生在省六建公司施工期間費用應由省六建公司承擔。故對省六建公司此項上訴意見,不予支持。
10、關于恒升公司要求2004年6月、7月、8月的電費由省六建公司承擔二分之一的問題。此問題應與原審認定讓省六建公司承擔的2002年8月28日至2004年5月27日電費數(shù)額390390.33元一并考慮,采用統(tǒng)一標準處理,更為合理。原審認定2002年8月28日至2004年5月27日的電費中應核減售樓部裝修用電及售樓部日常用電、裙房破混凝土用電、水泵降水用電、樣板間裝修用電、彩票中心用電,但因雙方對核減電費的數(shù)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省六建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而按照恒升公司認可的數(shù)額來核減電費。那么,同樣道理,雖然2004年6月、7月、8月省六建公司水電安裝工程仍在施工,需要用電,用電數(shù)量需要恒升公司舉證證明,恒升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而省六建公司又不認可,恒升公司要求省六建公司承擔二分之一電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11、恒升公司提出省六建公司遺留的不合格項目1259788.63元應否扣除的問題。原審認定2004年6月工程進入收尾階段,恒升公司開始陸續(xù)交房,恒升公司與新鄉(xiāng)市恒升物業(yè)管理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制定管理規(guī)定,開始接管工地,而此時雙方尚未辦理交接手續(xù),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F(xiàn)在恒升公司又以省六建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再者,恒升公司的依據(jù)系其單方委托作出的,缺乏其它證據(jù)印證,因此,該部分款項不應扣除。
12、關于恒升公司提出的實供材料18625163.17元應否認定的問題。恒升公司提出合同專用條款第27.6規(guī)定: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結算辦法:由“發(fā)包人負責結算”,據(jù)此認為,供材折價的計算應當以恒升公司審定的數(shù)額為準。恒升公司對此條約定理解有誤,本合同中省六建公司是為恒升公司施工的,應當由恒升公司“負責結算”,至于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供材折價計算產(chǎn)生爭議后還要按照一方當事人審定的數(shù)額為準的主張,既無合同依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恒升公司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省六建公司向有關部門情況反映中提出過“恒升公司供料款1856萬”是否就是省六建公司認可了恒升公司主張的問題。在本案中無論是省六建公司還是恒升公司在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訴狀也都存在不斷變更請求數(shù)額,前后訴請數(shù)額不一致的現(xiàn)象,因此,恒升公司的此項理由不能成立。
13、關于恒升公司要求省六建公司支付違約金和省六建公司要求恒升公司承擔損失的問題。本案中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工程不能及時交工的責任在雙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能證明自己的責任小于對方。原審法院認定不支持任何一方主張的意見正確,應予維持。
14、關于省六建公司要求恒升公司支付材料試驗費36000元的問題。雙方對此雖有合同約定,但省六建公司不能證明20000元技術開發(fā)費就是材料試驗費,故原審僅支持其主張36000元中的16000元理由充分,省六建公司對此問題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15、省六建公司要求恒升公司返還稅金或向其交付代繳稅金的納稅證明的問題。本案已經(jīng)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由恒升公司代扣了稅金,那么恒升公司就應當依約履行代繳義務,其怠于履行代繳義務也給省六建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省六建公司要求恒升公司交付代繳稅金的納稅證明或者將代扣稅金返還后由省六建公司直接交納的請求理由充分,應予支持。稅金數(shù)額為:1474151.33元(原審已認定的數(shù)額)+14775.37元(土方工程相應的稅金)=1488926.7元。
16、省六建公司要求恒升公司賠償應得的社?;饟p失的問題。因雙方合同約定社保基金的交付按照新鄉(xiāng)市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而且新鄉(xiāng)市建設委員會新建(2001)221號文件也有明文規(guī)定,本案在計算省六建公司的工程款時已經(jīng)將社?;鸢匆?guī)定扣除給恒升公司,恒升公司未按約定和規(guī)定向新鄉(xiāng)市建設勞保辦繳納社?;穑斐尚锣l(xiāng)市建設勞保辦不能對省六建公司撥付社?;鸬?0%,省六建公司現(xiàn)要求恒升公司賠償應得的社?;饟p失的主張應得到支持。社?;饟p失是:【1332533.36(原審已認定的數(shù)額)+13950.54元(土方工程相應的社保基金)】×70%=942538.73元。
17、關于恒升公司尚欠省六建公司的工程款。根據(jù)以上理由,計算本案恒升公司尚欠省六建公司的工程款為:5643927.98元(原審已認定的數(shù)額)+418964元(土方工程款)=6062891.98元。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部分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原審對遲延履行金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此亦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第四、五、六項。
二、撤銷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三、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扣除的履約保證金60萬元。
四、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材料款451964.6元。
五、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6062891.9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6062891.98元為基數(shù),自2006年1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若不能支付上述款項,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款6062891.98元的范圍內對其承包的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交付代繳1488926.7元工程款的納稅證明,或者將上述1488926.7元工程款的稅金返還給省六建公司(由省六建公司直接向稅務部門交納)。
七、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賠償社?;饟p失942538.73元。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審案件受理費28347元,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3623元,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724元。反訴費74753元,財產(chǎn)保全費65520元,鑒定費60000元,共計200273元,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40191元,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擔6008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00元,由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7150元,由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759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原永杰
代理審判員 酒紅杰
代理審判員 高海娟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zhí)炱G
張榮偉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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