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到期不還款,債權人將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告上法庭
2008年5月23日,杜某因急需一筆資金裝修自己經營的酒店,通過朋友孫某介紹,與華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應華某要求,孫某在合同上寫明:“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由我償還?!辈⒃趽H艘粰诤灻?。借款到期后,因杜某的酒店經營不善未能償還借款。華某起訴,要求杜某與孫某共同償還借款30萬元。
結果:債務人償還債務,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杜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在對被告杜某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孫某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
是否可以將一般擔保人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涉及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問題。首先我們明確幾個法律概念:
1、什么是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稉7ā返谑邨l第二款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痹诒景钢校瑢O某作為保證人,與華某約定“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由我償還”?!安荒芮鍍斀杩睢奔础安荒苈男袀鶆铡保梢?,該保證為一般保證。
2、什么是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什么是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先訴杭辯權是一般保證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以產生延期履行保證責任的效果,其性質實為一種延期履行的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之訴與主合同之訴并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強行將一般保證人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債務人與一般保證人,若基于先訴抗辯權而不將一般保證人列為共同訴訟人,無疑會加大債權人的訴訟成本,增加訴累。
其實,在訴訟中將一般保證人列為被告并判定其承擔保證責任與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并不矛盾。因為,即使判決,也只能判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債務人財產依法疆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所以在此之前不會讓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就因為有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睂⒈WC合同之訴與主合同之訴列為共同訴訟.而通過在判決中明確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這樣規(guī)定,既可做到保證訴訟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對一般保證人造成損害。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將債務人杜某與一般保證人孫某在訴訟中列為共同被告,首先判決被告杜某償還債務,然后判決在對被告杜某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孫某承擔保證責任,既解決了糾紛,又保護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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