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二條的規(guī)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五)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diào)換房屋的。
二、婚后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婚后由一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有承租權,這是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三、婚前或婚后由雙方承租的公房
若是雙方承租,則不管是在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雙方均有權承租。
四、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diào)換房屋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這兩類房屋,離婚時雙方均有權承租。
五、公房承租的確立時間應以租賃關系的有效建立為準,租賃協(xié)議或劃扣租金的單據(jù)與事實租賃關系的建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在先的為準。
六、對于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雙方均主張承租權且協(xié)商不成的,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也可以另調(diào)房屋分別租住或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需確定承租一方時,應依照以下原則來處理:(一)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五)征求單位意見。
七、離婚時對承租權歸一方的公房,另一方無權要求承租,也無權要求補償,只能夠在另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情況下要求暫時居?。〞鹤∑谙抟话悴怀^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或在對方有承受能力的情況下,要求對方給予一次性經(jīng)濟幫助。
八、離婚時,在確定公房的一方或雙方承租權問題時是否限于共同居住的公房?
雖然《解答》中僅提到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公房,但在離婚確定公房的一方或雙方承租權問題時不應限于共同居住的公房,承租權既然屬于財產(chǎn)范疇,離婚分割時就應當按照《婚姻法》的財產(chǎn)分割制度來處理,不應設置共同居住這一限制。比如,雙方在婚后共同承租的公房,一方因在異地工作而未共同居住,離婚時若排除其承租權則明顯有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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