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巫女士訴稱:1993年她與關先生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1999年起,關先生開始與第三者來往,不但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并且還對外宣稱是夫妻?!?004年4月,我發(fā)現(xiàn)了丈夫的不軌行為,丈夫也承認了與第三者非法同居的過錯?!彪p方均意識到婚姻已面臨巨大的危機。于是,2004年7月3日,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約定》,當時關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則相關財產即按《婚內財產約定》執(zhí)行。但此后關先生一直未停止與第三者的來往,仍與她同居。故巫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關先生離婚;女兒由巫女士撫養(yǎng),關先生每月給付5000元撫養(yǎng)費,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為女兒出國的教育基金;按《婚內財產約定》將某小區(qū)的住房、室內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轎車判歸巫女士所有,并且按《婚內財產約定》向巫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1萬元。
被告關先生辯稱:由于雙方性格及處理事情的方式相差甚遠,加之巫女士對他過多的干預導致雙方感情日趨冷淡,感情完全破裂。巫女士所出具的《婚內財產約定》所約定的不僅包括財產,還包括孩子的撫養(yǎng)費、家庭既往的開支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約定的范圍遠遠超出財產的范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同意給付巫女士位于某小區(qū)的住房及屋內物品、汽車及在巫女士處的存款,但不同意給付巫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準許巫女士與關先生離婚;女兒由巫女士撫養(yǎng),關先生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50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時止;某小區(qū)的住房、室內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轎車歸巫女士所有;關先生補付女兒撫養(yǎng)費人民幣12.6萬元,并給付巫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1萬元。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律師提醒:
1、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
1.1關先生在答辯中主張雙方性格及處理事情的方式有差距,雖然感情破裂的理由不同,但均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1.2本案被告關先生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屬于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調解不成,應當依法判決離婚。
2、婚內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
本案中的《婚內財產約定》雖然涉及孩子撫養(yǎng)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榷囗梼热?,超出了單獨財產約定的范疇,但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3、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本案被告關先生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生活中確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系過錯方,巫女士有權請求關先生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shù)額因雙方在協(xié)議中已有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應按照約定數(shù)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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