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1: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人身傷害案中,存在一方先動手,另一方后動手的情況,如何正確區(qū)分互毆與正當防衛(wèi)?
區(qū)分互毆與正當防衛(wèi)的關鍵在于結合案件事實查明行為人有沒有防衛(wèi)的意圖?;狈Ψ佬l(wèi)意圖,是以侵害對方為目的,并積極實施了侵害對方的行為。互毆場合,可能是一方先動手,另一方后動手,這不能改變互毆的性質。但如果一方已退出互毆現(xiàn)場,而另一方窮追不舍、實施侵害行為的,在此情況下,退出一方有權實行正當防衛(wèi)。如果一方本無侵犯對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對方先行的不法侵害而被迫還手,則不能認定為互毆。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的案件,要依法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問題2:對上下游犯罪、對合性犯罪等具有關聯(lián)性的犯罪案件,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立功?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是否構成立功?犯罪嫌疑人通過規(guī)勸、脅迫方式使同案犯投案的,能否認定立功?
行賄、受賄等對合性犯罪案件中,行為人供述本人犯罪事實時,供述了對方的行賄或受賄的行為;盜竊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上下游犯罪案件中,行為人供述本人盜竊事實時,供述了他人收購其贓物的情況,上述均屬對本人犯罪事實的如實供述,不能認定為立功。但協(xié)助司法機關實施了抓捕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行為人供述了同案犯或關聯(lián)犯罪嫌疑人的姓名、體貌特征、聯(lián)絡方式、住址等信息,屬于如實供述,偵查機關據(jù)此抓獲同案犯或關聯(lián)犯罪行為人的,不應認定為立功。
行為人不掌握同案犯的有關線索,要求親屬協(xié)助的行為不屬于具體的協(xié)助抓捕行為,不構成立功,鑒于其有將功贖罪的意思表示,且同案犯被抓獲與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客觀聯(lián)系,可酌予從輕處理。行為人將掌握的同案犯的有關線索告知其親屬,親屬據(jù)此查找同案犯,并協(xié)助司法機關將同案犯抓獲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行為人通過規(guī)勸使同案犯投案的,不宜認定為立功,但可酌予從輕處罰。行為人通過脅迫使同案犯投案的,不應認定為立功。上述投案的同案犯,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問題3:自首中的“如實供述”、“在現(xiàn)場等待”如何理解?電話通知到案的能否認定為主動投案?
自首的成立需具備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件。行為人主動投案后立即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不論司法機關是否已經掌握其供述的罪行和之后是否翻供,只要在一審判決前能如實供述的,都成立自首。行為人主動投案時沒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供述的,也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行為人主動投案后未及時如實供述,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之后才如實供述的,一般不認定自首。
行為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客觀事實,即成立自首。行為人對行為性質和主觀認識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行為人酒后實施了犯罪行為,主動投案后,表示認罪,但不能供述出主要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對“在現(xiàn)場等待”的理解不宜過于狹隘,可包括但不應限于在報案現(xiàn)場、案發(fā)現(xiàn)場等處等待,只要行為人明知他人報案而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即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電話通知不屬于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經電話通知后向司法機關投案的,不能排除投案的主動性。對電話通知到案的宜認定為自動投案,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自首。
問題4:認定累犯時,后罪應是法定刑還是可能的宣告刑?
刑法第65條第1款規(guī)定了一般累犯的條件,其中“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該罪暫不考慮累犯情節(jié)時可能判處的宣告刑,即綜合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前科,及自首、立功、既未遂、賠償?shù)人蟹ǘê妥枚ǖ牧啃糖楣?jié)之后,認為該罪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那么在提起公訴時就應指控行為人構成累犯,并建議對該罪從重處罰。
問題5:刑法第77條第1款規(guī)定的發(fā)現(xiàn)漏罪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
首先,漏罪是緩刑判決宣告以前沒有發(fā)現(xiàn)的罪,由于沒有發(fā)現(xiàn)導致沒有處罰,至于該罪與緩刑判決所宣判的罪實施時間的前后沒有影響;其次,漏罪必須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xiàn)的才能撤銷緩刑,進行數(shù)罪并罰。如果是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fā)現(xiàn)漏罪,則只能對該漏罪單獨處理。
問題6:吸毒人員在吸毒的同時又容留他人在家中一起吸毒,針對其吸毒行為給予了行政拘留。后針對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因涉嫌犯罪予以刑事立案并被追究刑責。對其行政處罰能否折抵刑期?
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行為人行政拘留的,在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但對不屬于同一行為的,不予折抵。比如,行為人因傷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后被害人經鑒定構成輕傷,遂對行為人予以刑事處罰,判處刑罰時應折抵其行政拘留的期間。上述吸毒行為與容留他人吸毒行為并非同一行為,故不應予以折抵。
問題7:如何理解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如何認定違規(guī)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既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也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
如果企業(yè)具有完備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但企業(yè)職工未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事故構成犯罪的,對該具體行為人要追究責任,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而未盡到職責的也應追究責任。
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應與事故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而非只要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發(fā)生事故即追究刑事責任。例如,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導致發(fā)生火災構成犯罪的,可認定違規(guī)行為與危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雖然存在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但發(fā)生坍塌事故,因該事故并非該違規(guī)行為所引起,則不能認定具有因果關系。
問題8:如何正確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節(jié)”?
交通肇事逃逸情節(jié)有兩個層面的意義:一是作為入罪情節(jié)。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包括兩種情況:(1)具有《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2)具有《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問題9: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幾個問題
(1)行為人銷售的產品假冒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但銷售的產品具有基本的使用性能,比如,在銷售的汽車玻璃上擅自加貼寶馬、奔馳等名牌玻璃的標示,冒稱寶馬、奔馳的玻璃銷售,此種行為如何認定?行為人明知是假冒寶馬、奔馳的汽車玻璃而購進對外銷售的,如何認定?
行為人所銷售的產品具有基本使用性能,只是假冒了他人注冊商標,一般不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購進予以銷售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所購進并對外銷售的產品不具有基本使用性能,而且該產品又屬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從一重罪處斷。
(2)行為人購進豬肉、鴨肉、鴨皮、羊油等,加工制成肉卷,對外冒稱羊肉進行銷售。對此事實,相關證據(jù)確實充分。如果此類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否一概需要鑒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狀包括“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認定并非一概需要鑒定,如果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顯而易見可以認定的,不需要進行鑒定。如果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涉及到銷售金額、貨值金額、非法經營數(shù)額等,執(zhí)法辦案過程中應如何把握?尤其是未銷售出去又沒有標價的,實踐中認定標準各異,有的依據(jù)同類產品市場中間價,有的依據(jù)行為人供述出具價格鑒定,應該依據(jù)何標準認定?
食品安全是關系民生的大事,保護知識產權也是保證一個民族創(chuàng)新的動力。因此,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要依法從嚴打擊。執(zhí)法辦案中,對已銷售出去的偽劣產品、侵權產品,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金額、非法經營數(shù)額。對尚未銷售出去的偽劣產品、侵權產品,貨值金額、非法經營數(shù)額按照偽劣產品、侵權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要按照同類合格產品、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問題10: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中加重處罰的各量刑檔是否均需要達到銷售金額的3倍?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但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3倍(15萬)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分別達到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200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規(guī)定的加重處罰的各量刑檔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問題11:關于煙草制品應明確的幾個問題
對無照銷售假煙從一重罪處斷的理解與適用。無照銷售假煙的行為可能會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比較法定刑時,應結合具體犯罪行為應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作比較。例如,無照銷售假煙,銷售金額5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2年有期徒刑;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而以非法經營罪定罪,法定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顯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更符合從一重處斷的規(guī)定。再如,無照銷售假煙,銷售金額200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以非法經營罪定罪,法定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更符合從一重處斷的規(guī)定。
對有照銷售假煙的行為,可能會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亦可按照上述理解從一重處斷進行處理。
對無照銷售真煙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無照銷售真煙,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25萬元以上,認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無照既銷售真煙又銷售假煙,真煙、假煙單獨均達不到刑事處罰標準,但二者的總額達到刑事處罰標準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問題12:關于逃稅罪應明確的幾個問題
辦理逃稅案件,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對稅額認定有異議,都應對稅務機關認定的逃稅稅額進行審查,審查后沒有問題的才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guī)定的“補繳應納稅款”,需是刑事立案前補繳。刑事立案前補繳的稅款應從逃稅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但可作為酌定情節(jié)考慮?!耙咽苄姓幜P”,該行政處罰必須已經履行完畢。
問題13:“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數(shù)額如何認定?
“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應為涉案信用卡實際消費數(shù)額扣除實際還款數(shù)額。實踐中,金融機構對信用卡規(guī)定了利息、滯納金等,對歸還的款項一般先用于支付利息、滯納金,所以在辦理信用卡詐騙犯罪時不應單純依據(jù)金融機構出具的本金證明材料作為認定犯罪數(shù)額的依據(jù)。
問題14:輪奸案件中,部分行為人完成了強奸行為,部分行為人沒有完成強奸行為,如何認定犯罪形態(tài),如何定罪量刑?
輪奸是指兩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故意,在同一時間段內,先后對同一婦女輪流實施奸淫的行為。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奸的實行行為,就應認定為具有輪奸情節(jié),而不以各行為人均完成強奸行為為必要。認定既、未遂時,只要其中一名行為人完成強奸則所有行為人均為強奸既遂,適用輪奸的法定量刑檔。對其中未完成強奸行為的,可酌予從輕處罰。
問題15:性犯罪中,強奸行為與強制猥褻行為往往伴隨發(fā)生。行為人先實施了猥褻行為又實施了強奸行為,或者先實施了強奸行為又實施了猥褻行為,或者強奸行為由于某種原因未得逞繼而實施了猥褻行為,對上述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如果強制猥褻行為是強奸行為的準備或者延續(xù),之后又實施了強奸行為,可按照強奸罪從重處罰。如果強制猥褻行為與強奸行為存在時間、空間上的間隔的,應分別認定為強奸罪與強制猥褻婦女罪,數(shù)罪并罰。
問題16: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綁架罪的“情節(jié)較輕”?
不能因為行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而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要從案件起因、犯罪動機、客觀危害等犯罪行為的本身綜合考慮。例如,實施綁架后出于悔悟等原因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因合法要求、正當利益未得到滿足而實施綁架的;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行為人出于義憤原因實施綁架的;發(fā)生在親屬間的綁架并已獲得被害方諒解的,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如果綁架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或者已勒索到財物的,一般不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
問題17:被害人離職時竊取了公司的商業(yè)信息并對外出售,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遂派人將被害人拘禁要求賠償公司損失,該行為應如何認定?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處理。行為人為了挽回物質損失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亦可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理。但損失的認定需有一定的證據(jù)證實,且索要數(shù)額不能明顯超過債務或者損失數(shù)額。
問題18:關于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的認定及既未遂的認定
(1)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認定為“入戶盜竊”。注意兩方面問題:一是關于“戶”的認定。只要具備“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方面特征,即可認定為“戶”。其中,對“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的理解不宜過于狹隘。這是從功能角度的解釋,而非必須要求時時有人居住,也并非一定要求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現(xiàn)實生活中的群租房,如果是在相對隔離的居民住宅樓內,也可認定為“戶”。如果是相對開放的學校集體宿舍,一般不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的。對于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行為人是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強奸,而進入他人住所并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2)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國家管制類器械,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二是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這些器械并非國家管制器械,要認定是否屬于兇器,就需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如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攜帶,就應認定為兇器。如行為人攜帶目的不是為了實施犯罪,就不應認定為兇器。例如,木匠下班途中,臨時起意盜竊,其所隨身攜帶的刨子、鑿子等并非為犯罪準備,就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3)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認定為“扒竊”。其中,對“隨身攜帶”的理解不宜過于狹隘,不能僅理解為“貼身”財物,只要處于被害人隨時可以支配的范圍,均可認為屬于“隨身攜帶”。例如,放置于安檢設備上的財物、椅背上的衣服、拖拽或者擱置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等。但如果被害人較長時間離開,則不能理解為“隨身攜帶”。
問題19:謊稱借用手機趁機逃離現(xiàn)場的行為,以及使用調包的手段獲取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區(qū)分盜竊與詐騙犯罪的關鍵在于取財?shù)氖侄?。如果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的目的是為盜竊創(chuàng)造條件,或者為盜竊進行掩飾的,應認定為盜竊罪。如果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則應認定為詐騙犯罪。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欺騙行為,但內容不是使對方作出財產處分的行為,則不屬于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
問題20:搶劫罪“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shù)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zhí)行具體數(shù)額標準的批復》,“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為6萬元以上。
問題21:對詐騙犯罪數(shù)額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認定?
行為人在刑事立案前已歸還被害人的部分,不認定為詐騙的數(shù)額,起訴時直接以未歸還的部分作為詐騙數(shù)額。
對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jù)未歸還的結果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要避免僅憑犯罪嫌疑人取得財物時使用了欺騙手段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償還能力、取得財物的手段和取得財物后的表現(xiàn)等綜合判斷。對犯罪嫌疑人雖然通過虛假或者欺騙的手段取得財物,但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且有積極的歸還行為或者為歸還積極努力,一般不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假或者欺騙的手段取得財物后肆意揮霍或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即使具有小額的歸還行為,也可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問題22:對駕駛機動車“碰瓷”行為如何區(qū)分認定?
對駕駛機動車“碰瓷”行為的定性要區(qū)分情況。發(fā)生在城市主干道或高速路的駕駛機動車“碰瓷”的行為,因上述道路具有車流量大、行車速度快及行人多等特點,一旦在某路段出現(xiàn)突發(fā)事件,極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特別是此類行為通常采取突然變速沖撞,阻擋正在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的方法,很可能使被害車輛因受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控,釀成車毀人亡的重大后果,因此可根據(jù)具體情況,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行人、車輛較少的街道駕駛機動車“碰瓷”的,或者利用機動車起步停車階段和違章行駛等,以身體假裝與機動車發(fā)生碰撞而聲稱受傷,要求對方“賠償”的,如行為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安全的現(xiàn)實可能性較小,通常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考慮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認定。
問題23:關于毒品犯罪的幾個問題
雖然沒有查獲毒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穩(wěn)定,購買毒品的人能夠指證,且證實被抓獲前剛吸食了購買的毒品,其尿檢證實所吸食毒品與購買毒品屬同種類,且排除非法取證情形的,可以認定販賣毒品罪成立。
通過特情引誘,犯罪嫌疑人販賣了少量毒品,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等處搜查到大宗毒品,可將販賣的和查扣的毒品均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對以販養(yǎng)吸的,量刑時要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jié),酌情處理。
問題24:關于取保候審的幾個問題
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脫保,符合逮捕條件的,移送偵監(jiān)部門審查決定逮捕,交公安機關追捕到案。對脫保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凡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構成犯罪的,一般應提起公訴并建議法庭從重處罰,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自動投案后被取保候審,之后脫保,后又自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的,一般認定自首,但量刑時應從嚴掌握,可不予減輕處罰。抓獲歸案后被取保候審,之后脫保,后又自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的,一般不認定自首,但投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外。
問題25:關于和解、賠償?shù)攘啃糖楣?jié)的幾個問題
(1)對和解、賠償、退賠等量刑證據(jù)的舉證質證與審查。實踐中,進入審判階段經常出現(xiàn)和解、退賠、賠償?shù)惹樾危瑢徒?、退賠、賠償?shù)淖C據(jù),屬于酌定量刑情節(jié)的證據(jù),原則上要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才能作為量刑證據(jù)。如果庭審后又出現(xiàn)了上述情形,為提高訴訟效率,可以不再針對賠償?shù)仁聦嶉_庭審理,但法院應通知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并將賠償、和解等相關證據(jù)材料移交,聽取公訴部門的意見。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及時反饋意見。如果法院既沒有開庭審理,又沒有移送材料征求意見,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糾正審理違法的意見。
(2)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應對作出和解、賠償?shù)谋桓嫒藦妮p處罰。共同犯罪案件中,經常出現(xiàn)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者只有部分被告人進行了退賠、賠償?shù)?,對該部分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理,但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3)法院對一起尋釁滋事案件援引了刑事訴訟法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但量刑適當,也沒有其他違法之處,如何監(jiān)督?對法院錯誤援引了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但不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如果不影響公正量刑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訴。
宋曉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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