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實生活中,當夫妻關系出現(xiàn)裂縫或其他情形時,一方往往會瞞著對方轉移、隱藏、變賣財產(chǎn),其中就包括出賣夫妻共同房屋。那么,對于這種需要雙方表示行為的單方處理行為,法律是不是支持呢?如果第三人取得出賣人房屋時是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另外辦理了房屋變更手續(xù),則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第三人取得房屋時明知是一方擅自變賣財產(chǎn),仍舊支付價款,該買賣行為無效。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并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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