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李某設立某基金公司,主要經(jīng)營私募基金業(yè)務。后在2013年1月招聘莊某任公司財務負責人,其工作主要是聽李某的安排收付和調(diào)度資金,管理公司賬目。公司自2013年8月起就廣東某市一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募集資金,以高額利潤、保本付息為條件吸收資金高達3億。后項目開發(fā)因政策問題受阻,對投資承諾無法兌現(xiàn),遂被舉報。莊某連同李某等股東于2015年5月17日被羅湖區(qū)經(jīng)偵大隊調(diào)查,同日以單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名被拘留。
【辦案經(jīng)過】
莊某的妻子在收到拘留通知書后,感到十分詫異,丈夫只是一介財務,并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為何會跟老總一起被抓?在親友推薦下,莊某的妻子委托了馬成律師作為辯護人介入案件。馬成律師在會見后,大致了解了案情:莊某雖然只是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但酒量極佳,故老板李某在需要應酬時會對外宣稱其是公司監(jiān)事邀其助陣陪酒,投資人也正是在飯桌上認識了莊某。另外,公司為獎勵其工作積極表現(xiàn)良好,還曾與莊某簽訂股權激勵協(xié)議,約定公司每年分配其一定的股權分紅以資鼓勵。這兩點在辦案人員看來,便是莊某參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對此知情的有力表現(xiàn)。雖然形勢對當事人不利,但馬成律師認為,要論證莊某構成犯罪仍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經(jīng)過對案情的不斷深入了解與探討,馬律師撰寫了法律意見書和不予批捕申請書交予檢察機關,簡略如下:
一、莊某是在公司成立1年后,才去應聘公司財務,其沒有能力去印證公司是否有運作私募資金的能力與資格;其作為財務人員,也只是按照老板對公司資金進行調(diào)動和記錄,沒有義務去驗證和核查募集資金的過程和經(jīng)過;而從其工作所接觸到的業(yè)務范圍來看,要求其對公司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特征知情也是不科學的。
二、根據(jù)莊某的供述,其只負責收賬撥款,沒有直接參與資金募集,對公司與投資人之間如何協(xié)商,達成什么具體協(xié)議均是一概不知情。莊某只在飯桌酒席上才會出現(xiàn),而在正式場合簽訂協(xié)議,談判開會時卻未見其人,即便其在飯桌上對業(yè)務開展有所聽聞,也是一知半解;雖然有證人稱莊某冒充公司監(jiān)事,但這只是老板李某為邀莊某陪酒的權宜之稱,據(jù)此認定其對公司業(yè)務開展負責,或?qū)λ侥紭I(yè)務實際運作知情都是不合理,也是不符合實際的。
三、莊某并沒有就對應項目吸納的資金獲得相應的提成收入,可見在公司看來,其與私募基金業(yè)務開展并無瓜葛。而公司愿意給予其股權紅利獎勵也只是基于其在公司財務方面認真負責,工作出色,是合乎公司制度合乎法律的。而且還只停留在約定階段,至今其都未收取除工資以外的額外報酬,若其參與了籌集資金的工作,在公司已然吸收了巨額資金的情況下,只獲得如此低微的報酬是完全不符合行業(yè)習慣的。
2015年6月3日,檢察機關認可了馬律師的法律意見書論點,對莊某不予批捕。三天后,莊某辦理了取保候?qū)彙Mㄟ^與經(jīng)偵大隊辦案警官的充分交流,終于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對莊某作撤案處理。莊某及其家人心口懸著的大石終于落下,對馬律師的專業(yè)辯護表示由衷感謝。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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