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某2011年12月進入某物流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11月15日,該物流公司向張某發(fā)出書面通知,告知張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2014年12月1日,公司與張某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轉移了張某的檔案材料,未作任何補償。張某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物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6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物流公司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與張某的3年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請求。(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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