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和公司簽訂了車間承包協(xié)議,承包期未滿解約離職。因為法律知識的缺乏,錯誤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轉變成承包關系,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違約金50萬元。近日,某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一審裁定駁回原告文蓋的起訴。
2012年10月20日,原告文蓋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后正式成為被告某公司的員工。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一份承包協(xié)議,被告將公司“車花部”從2012年11月1日承包給原告兩年。合同約定,原告承包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間發(fā)包單位的債權債務及原告的工傷及工傷保險由被告負責;被告不得干涉乙方生產(chǎn)及人事調配,但原告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的廠規(guī)及管理規(guī)定;如違約則違約一方將支付3倍底薪予對方作為違約補償。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約定履行了合同6個月,2013年4月,被告單方終止合同,并將原告辭退。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被告制定的員工(原告)入職須知及原告上下班打卡表來看,反映的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原告文蓋與被告某公司并非《合同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雙方產(chǎn)生的糾紛也不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仍是勞動關系中的內部管理合同,其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勞動關系,并非是承攬關系。據(jù)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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