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稿件來源:法制日報平常在家務農,附近企業(yè)倉庫需要裝卸貨物時去搬貨掙錢,這樣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搬運工和企業(yè)之間是怎樣的勞動關系?近日,浙江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搬運工和公司間屬于雇傭合同關系。
劉某就是這樣一個搬運工,農閑時會與其他村民結伴外出裝卸賺錢。2014年7月30日,劉某到浙江某碳酸鈣公司倉庫做裝卸工。一般情況下,該公司會電話通知他去倉庫裝卸貨物的。他再叫幾個同村村民一起干活,雙方按照每噸12元的標準計算報酬,不簽訂相關書面合同。
2014年8月3日,劉某在倉庫裝載貨物過程中,不慎被堆放在倉庫中突然倒下的納米鈣壓傷左腳,后到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前后交叉韌帶斷裂傷、左膝內外側副韌帶斷裂傷,共花費醫(yī)療費4萬余元,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事發(fā)后,該公司認為劉某在裝卸作業(yè)時采取了錯誤的操作方式才導致受傷,且雙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不是雇傭合同關系;公司是按照完成總工作量給劉某報酬的,而劉某雇傭同村人裝卸,并分別發(fā)放工資,故公司與劉某是承攬合同關系,只愿補償劉某兩萬元。
出院后,劉某又就相關賠償問題多次與該公司協(xié)商,未果。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7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該公司間是承攬合同關系,該公司作為“定作人”,在該次承攬活動中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選任過失,故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該公司自愿補償劉某兩萬元。劉某對此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雙方為雇傭合同關系,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該公司賠償劉某7萬余元。
法官指出,雇傭合同關系是指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由雇員提供勞務,雇主支付報酬。
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雖然雇傭合同關系和承攬合同關系均存在提供勞務的行為,但雇傭合同關系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而承攬合同關系是以提供勞務為手段,以完成某項工作成果為目的,承攬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揮和管理。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為該公司裝卸碳酸鈣,提供的是簡單勞務,并非以交付某項工作成果為目的;同時,劉某和該公司的員工一起裝卸,將貨
物搬運到指定地點,一定程度上是受該公司的指揮和監(jiān)督,并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雙方約定的按噸進行計付,系勞務報酬的一種計付方式,故雙方之間為雇傭合同
關系。(記者鄒倜然通訊員邱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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