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在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時,要求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作為認定債務關系的依據,除被告本人簽字、單位蓋章或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的借條、借據、欠條、收貨條、收貨收據、出庫單、入庫單、結算清單等證據之外,是否存在其他可作為證據的文件呢?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認為,債務人在債權人發(fā)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屬于對債務關系的自認,法院可以據此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此外,筆者另檢索和梳理了8個案例,都認為債務人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作為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債務人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屬當事人對民事債務關系的自認,法院可據此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債務關系
裁判要旨
債務人在債權人發(fā)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雖然并不必然表示債務人愿意履行債務,但可以表示其認可該債務的存在,屬于當事人對民事債務關系的自認,人民法院可據此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
案情簡介
一、1998年3月3日,松花江奶牛場與太平農行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900萬元,借款期至1999年2月28日,奶牛場以辦公樓、運輸工具及牛舍作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二、2004年12月,太平農行向奶牛公司(奶牛場已改制為奶牛公司)發(fā)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對借款本金3515萬元(含本案所涉1900萬元)及利息進行催收。2006年6月,太平農行再次以《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向奶牛公司進行催收,本金為3515萬元,利息一欄用筆劃掉。奶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兩份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簽字予以確認。
三、后太平農行向黑龍江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奶牛公司償還欠款1900萬及其利息。黑龍江高院判決支持了太平農行的此項訴訟請求。奶牛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敗訴原因
奶牛場與太平農行是否實際發(fā)生了1900萬元的債務問題,是本案爭議的一個焦點。1998年3月3日,松花江奶牛場與太平農行簽訂了借款金額1900萬元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奶牛場以辦公樓、運輸工具及牛舍作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據此,借款部分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只是抵押擔保部分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奶牛公司曾于2004年12月17日在太平農行對3515萬元的本金和15127783.41元利息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于2006年6月13日在太平農行對借款本金3515萬元進行再次催收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章。雖然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并不必然表示其愿意履行原債務,但可以表明其認可原債務的存在并確認收到催款通知。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fā)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第一步就是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務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要求主張債權存在的原告負擔舉證責任。因此,作為借款合同中的債權人需要保存好可作為證據的文件,如被告本人簽字、單位蓋章或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條、借據、欠條、收貨條、收貨收據、出庫單、入庫單、結算清單等,以便在發(fā)生借款合同糾紛時順利地完成舉證責任。
2、除了上述的證據材料外,經債務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也可作為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的依據。因此,當債務人未按時償還借款時,債權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如向債務人發(fā)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雖然并不必然表示債務人愿意履行債務,但可以表示其認可該債務的存在,屬于當事人對民事債務關系的自認,可成為訴訟中于己有利的證據。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債權人在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向債務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于此部分的論述:
對于奶牛場與太平農行是否實際發(fā)生了1900萬元債務問題,首先,一審判決中關于奶牛場與太平農行之間1998年3月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部分合法有效,抵押擔保部分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認定,本院予以認可。奶牛公司曾于2004年12月17日在太平農行對3515萬元的本金和15127783.41元利息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于2006年6月13日在太平農行對借款本金3515萬元進行再次催收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章。雖然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并不必然表示其愿意履行原債務,但可以表明其認可原債務的存在并確認收到催款通知。此外,中隆會計所提供的兩份會計報表,其中資產負債表之短期借款項的數額均為人民幣3566萬元,這也和太平農行主張的奶牛場欠太平農行的借款總額相一致。并且這一證據的證明力比上訴人提交的《銀行存款日記賬》具有優(yōu)勢。因此,依據1998年3月3日奶牛場與太平農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部分、1998年3月3日奶牛場在貸款1900萬元的借款借據上簽字蓋章、奶牛公司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的事實,本院認定太平農行和奶牛場之間1900萬元的債權債務事實存在。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農業(yè)銀行哈爾濱市太平支行與哈爾濱松花江奶牛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2007)民二終字第178號]。
延伸閱讀
針對債務人在債權人發(fā)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筆者檢索和梳理了8個案例,都認為其可作為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的依據,其中有2個案例與公報案例的說理一致,有6個案例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作出的判決。
一、債務人在債權人發(fā)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案例1、案例2)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合浦縣美人魚大酒店與廣西合浦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借款合同糾紛[(1998)經終字第155號]認為,“美人魚大酒店在1995年3月20日的借款合同簽訂后即將其房產證交由信用社留存,并不定期的向信用社呈送財務報表,接受信用社的監(jiān)督,其法定代表人朱有漢在信用社發(fā)出的四次催款通知書上均簽章認可,以上事實均表明美人魚大酒店承擔供銷公司等三個企業(yè)的債務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對此并無異議。美人魚大酒店關于其雖與信用社簽訂有借款合同,但信用社并未實際履行貸款義務,供銷公司等三個企業(yè)的債務與其無關,供銷社強迫其承擔他人債務系侵權行為的上訴理由,因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關于向信用社呈報財務報表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社的催款通知上簽章并不是對所欠債務的認可,而是為盡快從信用社得到貸款應信用社要求而為之的上訴主張言之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2: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杜正義與閬中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3)川民申字第1821號]認為,“閬中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提交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貸款催款通知書等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證明杜正義與閬中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p>
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案例3~案例8)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市財政局與威海市經濟開發(fā)投資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2008)民二終字第5號]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債務人威海水務公司在該通知單上蓋章,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威海水務公司應當承擔償還東方公司青島辦事處97-8號借款合同項下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p>
案例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羅孝余與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借款合同糾紛[(2016)渝民申785號]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7)7號]‘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羅孝余在2013年4月9日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上的簽字,應當視為其對所欠借款的重新確認。”
案例5: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湖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與株洲南方閥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2015)湘高法民再一終字第16號]認為,“2014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引導資金本息催收通知單》上簽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的情形,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受到法律保護?!?/p>
案例6: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稅區(qū)分行與天津萬盛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2014)津高民二終字第0001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明確規(guī)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二十二條也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萬盛公司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的簽字和蓋章應認定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p>
案例7: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樂山海天堿業(yè)有限公司因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五通橋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4)川民終字第332號]認為,“2008年4月21日,五通農行向旺曉化工廠發(fā)送了《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和《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兩份通知書均確認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立即履行還款義務及擔保義務,海天堿業(yè)對催收通知書進行了簽收,并在債務人及擔保人處簽字蓋章。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案例8: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支行與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宏達農副產品綜合加工廠、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經濟貿易局借款抵押合同糾紛[(2010)青民二終字第39號]認為,“農行民和支行于2005年12月28日向宏達綜合加工廠送達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宏達綜合加工廠法定代表人張祖英在催收書上簽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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