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婚姻時間短可以不分拆遷費嗎家住南市區(qū)的楊某2003年12月結婚,同時,妻子從靜安區(qū)自己家中搬到楊家居住,同住的還有楊某的父母。2004年5月,楊某居住的地區(qū)取得了動拆遷許可證,根據政策,楊某家共得到拆遷補償費60萬元。同年7月,楊某和妻子離婚,妻子提出取得拆遷費15萬元,丈夫以妻子在該處未住滿一年不屬同住人為由,拒絕支付。
法院判決:妻子可以分得拆遷款
經法院審理認為,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款。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當然屬于同住人,應當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萬的拆遷款。
律師說法:有關房屋拆遷費的分割問題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額的分割發(fā)生糾紛,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為關鍵要點。同住人指的是在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楊某拒絕支付拆遷費依據的也就是第二個條件,前妻未在該處居住一年以上。但楊某還忽視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項規(guī)定,即: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款?!渡虾J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楊某的前妻不是在靜安區(qū)有住房嗎?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個條件?事實上,“本市無住房”中的“住房”,僅限于福利性質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當然屬于同住人,應當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萬的拆遷款。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guī)定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guī)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痘橐龇ā返?7條所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边@樣一來,幾乎兩人婚后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視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兩人收入差異不大,如此平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但如果兩人的收入差異過大,這樣的分割就非常容易產生糾紛。如果沒有約定,夫妻任何一方又不愿意對財產讓步,那么只有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夫妻如對共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處理,但約定必須合法;沒有約定的,可根據共同財產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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