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何某經中介牽線購買內部房源被騙
2012年10月,何某欲購買某熱銷樓盤的商品房,到某房產經紀公司咨詢,經房產中介公司聯(lián)系介紹,尤某以幫忙認購該樓盤“內部房源”為名,收取了何某10萬元購房意向金。后房產中介公司又通知何某前往門店領取了訂房確認單,何某當場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了3萬元傭金,向尤某支付了20萬元“辦事費”。2013年5月,何女士發(fā)現該訂房確認單系偽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尤某到案后,公安機關扣押了他的個人財產,但其銀行卡上余額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尤某相應刑期,認定其詐騙何某30萬元,并責令尤某退賠。然而,此時尤某所得贓款已揮霍殆盡未能退賠贓款。之后,何某向房產中介公司索賠,但房產中介公司只同意返還3萬元傭金。何某將房產中介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3萬元傭金、10萬元意向金,并賠償20萬元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不服一審,何某上訴
一審法院判決房產中介公司返還3萬元傭金,駁回了何某其他訴請。何女士遂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10萬元意向金,雖于刑事判決中先行確認了尤某的刑事退贓義務,但房產中介公司作為連帶安全保證人,亦應當承擔民事返還義務。對于何某支付20萬元“辦事費”遭受的損失,鑒于房產中介公司作為一家專業(yè)中介機構,面對尤某提供的虛假《客戶訂房確認單》,理應具備比普通購房者更高的鑒別意識與能力,但其在未經核查程序的情況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報酬,嚴重違反了居間合同的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對于尤某欺詐目標的實現負有重大過失責任。而何某本人意欲通過非正常途徑取得涉案小區(qū)的購房資格,自身也存在明顯過錯,據此,改判某房產中介公司向何某返還傭金3萬元,返還意向金10萬元,賠償損失10萬元。
律師說法 暗箱炒作難達愿望
一邊是新開樓盤矜貴惜售,一邊是買房人持幣求購。一些購房者轉而尋找所謂有“資源”的內部人士,意欲通過“暗箱操作”的方式達成買房愿望。本案中何某由中介牽線購買“內部房源”,結果被騙,自身也應承當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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