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快執(zhí)勞務合同糾紛
法院快執(zhí),為農民工討薪提供強有力的后盾。雇傭者互相推卸責任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難道就只能坐以待斃嗎?走上法庭或許是對他們最大的幫助。
2012年7月下旬,被告段某在西峰區(qū)肖金鎮(zhèn)一臨街樓房需要維修和加層改建。經人介紹,段某同意將該工程的施工管理委托給被告張某負責,雙方還約定了張某在負責施工管理期間的薪酬。
之后,原告馮某向被告張某或段某索要拖欠的工資款時,段某、張某二人均相互推脫。遂于2012年12月,原告馮某和被告段某、張某三方一起對工程進行核算并形成一份工程改造結算單,載明:“段某下欠馮某人工工資168518元,欠張某工資2萬元”,三方都在結算單上簽了字。此后,在原告馮某向段某索要欠款時,段某以該工程已承包給張某為由拒絕支付,向張某索要欠款時,張某以其與段某間屬于雇傭關系為由亦拒絕支付。2013年6月,段某向西峰區(qū)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張某退還承包工程期間多領取的工程款項。
2014年3月,原告馮某向西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段某、張某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以他為代表的68位農民工工資。
勞務合同的規(guī)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勞務合同,允諾提供勞務的人負有提供約定勞務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勞務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勞務。企業(yè)或者企業(yè)的一部分因法律行為轉讓給另一所有權人時,若是通過工資合同條款或者企業(yè)協(xié)議來規(guī)定的,則新的所有權人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內容,不得在轉讓后的當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員的變更。
雇主給付雇員工資是天經地義的,本案中,雇主經過兩次委托,但雇傭關系依舊存在,理應支付勞動報酬。作為農民工也應該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快執(zhí)做法更應該推廣,更好更快更有效地為農民工維權。
董澤云律師辦案心得:當事人找我們打官司,是因為遇到難題,這時律師應該站在他們的角度思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與當事人產生共鳴并達成共識。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當事人溝通,發(fā)現一切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有時多問幾個問題,多交流幾次,完全可能發(fā)現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獲,為案件帶來重大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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