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對于精神病人的婚姻,我國法律是認可其效力的,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類人的婚姻,具體該如何保護呢?對于婚前一方隱瞞精神病病史,結婚后多次治療沒有好轉的,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呢?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案情簡介:因對方婚前即患精神病婚后未治愈為由提出離婚
原告韓某某、被告趙某某于1986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87年1月8日登記結婚,同年8月26日生一子?;楹笤嬷饾u發(fā)現(xiàn)被告行為異常,經(jīng)到醫(yī)院檢查得知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癥,后病情逐漸加重,每年都要住院治療。2000年7月住院后就再未出過院。鑒于被告病情的這種情況,原告一直積極為其治療,但現(xiàn)在看來已經(jīng)沒有治愈的希望。原告和被告的夫妻關系已經(jīng)名存實亡?,F(xiàn)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法院判決:因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準予離婚
原、被告雖結婚多年,但因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婚后長期住院治療仍未治愈,雙方夫妻感情應當視為已經(jīng)破裂?,F(xiàn)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依法應予照準。原、被告就共同財產(chǎn)及房屋分割已經(jīng)達成一致意見,且無違反法律之處,亦應予以確認。
律師說法:可否以對方患有精神病為由提出離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笨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準予離婚的關鍵所在。
那么,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否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準予離婚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guī)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可以看出,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完全可以以其為由主張離婚,法院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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