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約定借期屆滿后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是否有效
陳女士和錢先生夫妻向萬先生借款100萬元,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并約定以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為抵押。借款到期后,陳女士夫妻未還款,萬先生多次催款無果,遂于2016年2月10日出具一份通知書,其內容為:借款人如在2016年3月10日前未歸還所有借款,則房屋將歸出借人所有。陳女士在該通知書上簽字同意。萬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陳女士和錢先生夫妻交付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xù)。
法院判決:認定無效
法院認為,該通知書是無權處分的協(xié)議,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本案訴爭房屋系陳女士和錢先生夫妻共同共有,陳女士雖然在通知書上簽字,但錢先生未在通知書上簽字,因此陳女士屬于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可以引起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而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是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本案中萬先生明知訴爭房屋系夫妻共有,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不能產生物權變動。陳女士和錢先生夫妻不向萬先生交付訴爭房屋,但應向萬先生償還借款,訴爭房屋依然是抵押物。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清償效力
首先,本案通知書約定以房抵債不屬于流質條款。流質條款是指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而通知書約定的時間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因此通知書約定的內容不符合流質條款的時間要求,不屬于流質條款。
其次,本案不能產生代物清償?shù)男Ч?。代物清償協(xié)議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以消滅原債的真實意思表示。代物清償協(xié)議在合同理論上屬于實踐性合同,必須有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而本案中,訴爭房屋屬夫妻共同共有,僅有一方簽字同意,且房屋也未交付,因此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再次,本案通知書實質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fā)出的以房抵債的要約,陳女士在通知書上簽字同意,視為陳女士對萬先生的要約作出了承諾,因此陳女士與萬先生之間達成的以房抵債的協(xié)議成立。本案訴爭房屋屬于陳女士、錢先生夫妻共同共有,雖然陳女士簽字同意,但錢先生并未簽字同意,而處分共有的不動產需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陳女士單獨同意以房抵債屬于無權處分。雖然無權處分不影響以房抵債協(xié)議的效力,但萬先生明知訴爭房屋屬夫妻共同共有,不是善意第三人,因而不能善意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本案通知書約定以房抵債,其性質是代物清償?shù)膮f(xié)議,因陳女士屬于無權處分,故萬先生不能善意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但陳女士和錢先生夫妻應向萬先生償還借款,訴爭房屋依然是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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