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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出具承諾書推遲還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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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劉某于2011年10月27日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向某公司出借人民幣20萬元,并口頭約定月息3分,某公司于同日向劉某出具書面收據一張,該收據載明系收到劉某交來某公司暫借款,并在收款單位處加蓋該公司財務專用章;2012年11月8日,某公司向劉某出具書面還款承諾書,該承諾書載明:因本公司未能按約定時間償還于2011年10月27日向劉某所借的貳拾萬元現金,現承諾于2013年4月30日前全部還清。如到期不能償還,在三個月內本公司除償還借款本金外,自愿支付劉某違約金伍萬元。特此承諾!某公司加蓋印章,其法定代表人作為承諾人簽字并附其身份證復印件附后?,F劉某以某公司承諾還款到期后經多次催收某公司至今未歸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償還劉某借款200000元、支付違約金5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還清時止的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向劉某借款200000元,有加蓋該公司財務印章的收據、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還款承諾書以及銀行轉款憑據為證,劉某與某公司之間實際上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系。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又向劉某出具還款承諾書,劉某予以認可,視為該借款已展期至2013年4月30日前償還,但某公司經劉某多次催收至今未歸還借款,故對劉某要求某公司償還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劉某請求判決某公司按還款承諾書約定支付違約金50000元和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某公司向劉某出具的還款承諾書約定的在3個月內未償還本金則支付50000元違約金的約定已明顯超過了年利率24%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該承諾書約定借款已展期至2013年4月30日前償還,故本院確認逾期利息的計息時間及標準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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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本案中,劉某實際向某公司交付借款,雙方之間實際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又向劉某出具還款承諾書,劉某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借款應視為已展期至2013年4月30日前償還。現某公司到2013年4月30日仍不償還借款,屬于違約行為,劉某有權向某公司主張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計息時間應從展期后的2013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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