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合同解除后,是否應當恢復原狀
導讀:現(xiàn)實生活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使用租賃房屋時,可能會因為各種不恰當?shù)男袨?,導致房屋中的物件損壞,此時出租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請看本文案例。
案情簡介:租賃合同解除后,是否應當恢復原狀
2003年4月,蔣某與田某口頭約定,將蔣某的房屋出租給田某。2013年4月份,田某將該出租屋衛(wèi)生間中蔣某安裝的電熱水器用壞。田某某同樣在未征得蔣某同意的情況下,私下偷偷破壞該出租屋衛(wèi)生間原符合電熱水器安全用電標準的線路結構,改從一個不是專門用來給熱水器供電的插座上給后安裝的電熱水器供電。蔣某認為田某的這一系列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由于蔣某至今拒不承擔任何責任,特依法起訴,蔣某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田某將蔣某出租屋衛(wèi)生間內的電熱水器修繕,并將該電熱水器及安裝該電熱水器供電線路結構恢復原狀,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判令回復原狀
本院對蔣某與田某之間租賃合同關系予以確認。雙方租賃合同解除后,原告對租賃物受到的損失,有權要求被告恢復原狀,故對原告訴請被告將出租屋衛(wèi)生間內的電熱水器修繕,并將該電熱水器及安裝該電熱水器供電線路結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租賃合同解除后,應當恢復原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003年4月,蔣某與田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將自有房屋租賃給田某居住使用,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租賃合同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敝?guī)定,雙方租賃合同解除后,蔣某對房屋中的熱水器受到的損失,有權要求被告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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