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一個無名流浪人員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民政局代其向保險公司及肇事車主索賠,要求賠償。法院以民政局并非適格原告為由,裁定駁回了民政局的訴訟請求。法律專家認為,這一結果有其合理性,但凸顯了現(xiàn)行法律中關于流浪人員權利維護的盲點。那么流浪漢車禍身亡民政局出面索賠,民政局能否提起訴訟?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流浪漢車禍身亡民政局出面索賠
2004年12月4日,司機李代勝酒后駕??車時,在高淳縣境內(nèi)將一名躺在馬路上的流浪漢碾軋致死。事后,由于無法確定死者的具體身份??,又無家屬認領尸體,事故后續(xù)處理工作無法進行。2006年4月,在死者親屬一直不出現(xiàn)的情況下,高淳縣民政局以社會救助部門以及流浪漢監(jiān)護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漢索賠,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起訴到高淳縣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法院判決:民政局不負原告主體資格
高淳縣法院審理后,以高淳縣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體資格為由,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高淳縣民政局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高淳縣民政局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關喪葬費用,因此與本案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其并非本案賠償權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職責也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員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律師說法:民政局能否提起訴訟
民政局是否可以作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應從三個方面分析。
首先,高淳縣民政局是否可以提起訴訟,關鍵在于高淳縣民政局是否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死亡后,賠償權利人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受害人的近親屬。因此,高淳縣民政局不具備要求涉案司機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資格。況且,高淳縣民政局在起訴時,也未能提供其支付了相關喪葬費用的證據(jù),故不能認定高淳縣民政局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其次,根據(jù)《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救助站向這些流浪人員提供的救助包括提供食物、住處、突發(fā)性的醫(yī)療救助、返回的交通便利和幫助與親屬或單位聯(lián)系。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救助站實施的措施是被動的、臨時性的,救助范圍是流浪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包括代表或代替這些人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民政局認為其依法負有的救助職責包括代替無名死者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
第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賠償權利人應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案審理中,雖然這些權利人尚未出現(xiàn),但不能排除其客觀存在的可能。上述權利人知悉本案情況后,在法定訴訟時效內(nèi)依然有權對侵權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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