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8日晚,楚某某駕車在回家路上,與逆向行駛的由鄭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楚某某受傷嚴重。經過當地的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確認鄭某某對本次事故負全責。楚某某在被送往醫(yī)院救助,脫離危險后,與鄭某某之間達成了賠償協議,但是該協議中約定的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是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的,而楚某某屬于城市戶口。楚某某認為自己由于認識缺陷對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并不了解,其對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上產了重大誤解,向法院請求撤銷與鄭某某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楚某某對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了錯誤認識而與被告鄭某某簽訂該賠償協議,該賠償協議賠償數額與實際應賠數額相差甚遠,已造成原告楚某某的較大損失。因此,本案原告楚某某簽訂該賠償協議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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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根據《民法總則》第148條的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的規(guī)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在民法理論中,重大誤解又被成為錯誤,即行為人對于意思表示內容發(fā)生錯誤或者根本無意做出此項意思表示。在交易上視作重要的人或物的性質錯誤,亦視為意思表示的內容錯誤。本案中楚某某對于殘疾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發(fā)生了錯誤認為,其錯誤對于楚某某的獲得合理的賠償金數額具有重大意義,錯誤計算殘疾損害賠償金將導致楚某某的重大損失,因而法院準許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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