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中港投資貿(mào)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港集團)及其下屬公司以為客戶辦理出境勞務為名,欺騙客戶簽訂中介合同并交納中介費用,并將本應用于辦理客戶移民或海外務工的中介費用于維系詐騙運作、應對被騙客戶催討、不斷設立新公司擴大詐騙規(guī)模、個人揮霍等支出。畢某、楊某按照鐘某(中港集團實際控制人)的要求在杭州等地成立公司——杭州澳海公司,并申請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gòu)經(jīng)營許可證,用于騙取客戶中介費。
▌詐騙手段詳解:
1.編織詐騙網(wǎng)絡,編造謊言引誘客戶
從2013年9月至案發(fā),畢某、楊某在主管杭州澳海公司期間,明知杭州澳海公司及中港集團其他下屬公司均不具備境外安排勞務的資質(zhì)和能力,仍然招攬人員為公司業(yè)務員進行培訓,并指使業(yè)務員采用網(wǎng)絡媒介等方式宣傳杭州澳海公司可以辦理境外安排勞務業(yè)務;刻意降低技術移民標準,混淆技術移民、投資移民同出國務工的概念;編造國外公司用工需求和待遇等手段,騙取有出國務工和移民意愿客戶的信任,引誘客戶前來咨詢出國務工事宜,并先后使用杭州澳海公司、杭州世恒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及中港集團下屬公司河北裕鼎達公司、深圳加美澳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廈門澳誠因私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同客戶簽訂中介合同,騙取客戶分階段繳納中介費用。
2.轉(zhuǎn)移資金,截留客戶申請檔案。
從客戶處騙取的中介費用并未用于給客戶辦理相關移民、出國勞務手續(xù),而是陸續(xù)轉(zhuǎn)入鐘某控制的公司賬戶及個人賬戶??蛻粢平坏纳贽k資料、照片、委托代理合同均被存放在杭州澳海公司檔案部。
3.編造移民事實,拖延辦理時間
為掩蓋犯罪事實,畢某、楊某在管理公司期間要求公司員工根據(jù)正規(guī)辦理出國勞務、移民的周期,在不同階段以正在聯(lián)系國外雇主、辦理邀請函等名義搪塞欺騙客戶,致使客戶相信公司在正常辦理出國勞務、移民業(yè)務。若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到期,畢某、楊某則要求公司員工以客戶的申請事項正在辦理、目的地國家移民政策發(fā)生變化、需要較長的排隊周期等理由,盡量讓客戶同意延期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為此,畢某、楊某對促成客戶同意延期的業(yè)務員給予相應提成,并用后續(xù)騙取的中介費用對無法再延的到期客戶進行退款。
4.2000多人被騙6000多萬
至案發(fā)前,大量到期客戶發(fā)現(xiàn)被騙后向杭州澳海公司追討被騙財物。畢某、楊某仍按照鐘某的指示,繼續(xù)要求業(yè)務員對外招攬客戶,繼續(xù)以上述方式騙取客戶財物。案發(fā)前,共造成2000余名被害人被騙中介費用共計6277余萬元。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律師分析:
該案例是投資移民、勞務派遣領域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不法移民中介利用從客戶簽訂合同繳費至合同到期退款一般要一至兩年甚至更久,而且不用向客戶支付資金利息,還可以巧立各種名目扣款。而中介公司自始至終也沒有為客戶辦理移民的計劃。
中港集團實際上就是利用出國勞務或移民合同圈錢,最后因資金鏈斷裂無法退款給客戶。楊某、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無實際履行能力的真相,采取降低條件、費用及承諾退款等手段,誘騙有出國需求的人員簽訂合同并交納中介費,騙取數(shù)額特別巨大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
▌律師建議:
目前有出國移民需求的人士越來越多,大家一定要清楚國外任何一種移民都有基本的條件要求,而且移民目的國大都為法制健全的國家,任何一家移民中介公司或者移民律師事務所都不可能繞開移民目的國的移民法規(guī)而提供“低門檻”的移民方式,計劃移民的人士務必擦亮眼睛,委托正規(guī)投資移民服務機構(gòu)或者移民律師辦理移民。
簽訂投資移民或勞務派遣合同前一定要聘請懂投資移民業(yè)務的專業(yè)律師對合同進行審核。切勿輕信“物美價廉”的投資移民項目,尊重國外移民法規(guī),聘請專業(yè)移民律師對移民項目進行風險評估。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34號刑事判決書
作者簡介
季運達律師,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擁有證券從業(yè)資格和基金從業(yè)資格,是第一批從事投資移民業(yè)務的中國律師。主要業(yè)務領域:民商事糾紛、移民留學類糾紛、高凈值家庭法律顧問、投資移民??梢詾楦邇糁蒂Y產(chǎn)家庭和中產(chǎn)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控、糾紛解決、投資移民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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