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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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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將作品上傳網絡,是否構成侵權

2019-01-17    作者:李建律師
導讀:案情簡介:未經授權將作品上傳網絡,是否構成侵權2011年11月,黃鐵鷹、梁鈞平在百度網訊公司管理的百度網站視頻專欄以“華潤篇”為關鍵字搜索,發(fā)現(xiàn)存在大量上述視頻文件,經核對確認是黃鐵鷹、梁鈞平2001年10月為北京...

案情簡介:未經授權將作品上傳網絡,是否構成侵權

2011年11月,黃鐵鷹、梁鈞平在百度網訊公司管理的百度網站視頻專欄以“華潤篇”為關鍵字搜索,發(fā)現(xiàn)存在大量上述視頻文件,經核對確認是黃鐵鷹、梁鈞平2001年10月為北京大學MBA授課的內容?!侗本┐髮W經典實戰(zhàn)案例之華潤篇(一)》、《北京大學經典實戰(zhàn)案例之華潤篇(二)》所載課程內容總時長為785分鐘。綜上,百度網訊公司未經黃鐵鷹、梁鈞平授權,以商業(yè)目的擅自將黃鐵鷹、梁鈞平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直接上傳至互聯(lián)網,侵犯了黃鐵鷹、梁鈞平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fā)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黃鐵鷹、梁鈞平請求法院判令百度網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已經上傳的侵犯黃鐵鷹、梁鈞平著作權的視頻資料。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在百度網站搜索涉案作品后,在搜索結果項下顯示有對應的網址,且在點擊播放涉案作品時亦進入了百度網站以外的網站頁面,相關作品并未存儲在百度網訊公司的網絡服務器中,黃鐵鷹、梁鈞平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視頻是由百度網訊公司上傳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其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故百度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僅系提供搜索、鏈接服務。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服務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侵權一般不負有事先進行主動審查、監(jiān)控的義務。本案中,黃鐵鷹、梁鈞平通過在百度網站空白的搜索框中輸入關鍵詞尋找到涉案作品,百度網訊公司并未事先提供包含涉案作品的搜索結果,亦未對被控侵權的作品進行編輯、修改或者選擇,且在收到起訴狀后,百度網訊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斷開了與被控侵權作品的鏈接,黃鐵鷹、梁鈞平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百度網訊公司存在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侵權的其他情形。因此,百度網訊公司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其鏈接的涉案作品侵權,不具有過錯,其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行為不構成對黃鐵鷹、梁鈞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公之于眾”是指將作品向不特定公眾公開,作品是否發(fā)表并不取決于不特定的公眾實際獲得了該作品,而在于不特定公眾是否具有獲得該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只要作品處于被不特定公眾獲得的狀態(tài),該作品即被發(fā)表。雖然黃鐵鷹、梁鈞平的涉案作品僅針對北京大學MBA學生講授,授課對象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但黃鐵鷹、梁鈞平知曉北京北大商學網教育有限公司對涉案作品進行現(xiàn)場錄制的事實,并認可錄制的目的是為日后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學所用,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學的對象屬于不特定公眾,據此可以認定涉案作品已處于被不特定公眾獲得的狀態(tài),且該狀態(tài)并未違背黃鐵鷹、梁鈞平的意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百度網站通過在搜索框輸入關鍵詞進行涉案作品搜索后,點擊搜索結果進入的網址已非百度網訊公司所有或經營的網站,且播放涉案視頻的網頁上不再顯示與百度網訊公司相關的信息,黃鐵鷹、梁鈞平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含有涉案作品的視頻系百度網訊公司上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至于搜索結果中顯示的縮略圖,僅是一幅靜態(tài)圖片,而非涉案視頻本身,并未替代提供涉案視頻的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而是為方便網絡用戶選擇搜索結果而對搜索結果的一種展示方式,并未改變百度網訊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搜索服務的行為本質,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關于未經授權將作品上傳網絡,是否構成侵權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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