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5日,黃某某和AA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黃某某購買AA公司開發(fā)的商鋪,合同中要求該商必須須臨街,并且窗戶為臨街窗為鋁合金玻璃窗。如施該商鋪的結構和裝修達不到黃某某的要求,AA房地產(chǎn)公司需要向黃某某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黃某某依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后在AA公司通知黃某某進行交房時,所交付房屋的臨街窗均為墻面,卻沒有窗戶,出現(xiàn)嚴重的違約行為。經(jīng)過黃某某多次與AA公司交涉,AA公司雖進行了重新施工,但遲遲未通知黃某某房屋已經(jīng)施工完畢,導致給黃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被告AA房地產(chǎn)公司所交付的商鋪沒有臨街窗是否構成違約及是否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黃某某和被告AA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原告所購買商鋪臨街設計是有窗戶的,被告AA公司在交付該商鋪時卻沒有為該商鋪設計窗戶,導致該商鋪無法投入使用,構成不完全履行合同,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評析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AA房地產(chǎn)公司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中約定的要求,構成不完全履行,需要向原告黃某某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包括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損失賠償。以上幾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并用,被告承擔責任的范圍以補救給合同相對方造成的損失為限。在本案,被告人的違約行為給原告帶來損失,其除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施工改造其商鋪設計外,對給原告方帶來的其他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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