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一方延遲交貨,給對方造成損失,那么我們要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分析。
案例簡介:延遲交貨,造成對方損失
甲公司、乙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SC-004-2014-碳四綜合利用-ZJGL《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4臺塔器設備,合同金額為1671830元;乙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前分批交付塔設備,同日,甲公司、乙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SC-06-2014-海豐碳四-ZJGL《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29臺容器設備,合同金額為1870819.2元;乙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分批交付容器設備。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至8月11日期間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向乙公司支付款項合計1282058.6元,于2015年3月16日至7月6日期間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向乙公司支付款項合計1000000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金額為2282058.6元的收據。2015年5月17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三日前發(fā)貨12臺設備(價款金額為844580.8元),2015年11月19日,甲公司以嚴重延遲交貨為由向乙公司發(fā)出《回函及終止合同通知書》,通知乙公司未交付部分設備全部退貨、未交付部分設備的相應預付款予以退還并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息、依合同約定支付未交貨款1%每天罰款。
法官判決:繼續(xù)履行并支付違約金
一、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限公司應繼續(xù)履行2014年7月9日簽訂的兩份《合同協(xié)議書》。
二、原告甲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乙公司承攬費用人民幣1260590.6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律師說法:義務履行不適當要繼續(xù)履行且賠償違約金
本案系承攬合同糾紛。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等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兩份合同仍未解除,甲公司、乙公司均應當依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發(fā)貨前支付款項金額為合同總價的75%的付款義務,甲公司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p>
本案中,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支付尚未支付款項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系乙公司基于甲公司逾期支付承攬費用而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乙公司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屬其主動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且遠遠低于甲公司、乙公司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即按未付款日利率1%或周利率1%計算。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民間借貸逾期利率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guī)定,甲公司應支付以尚未支付款項1260590.6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款項止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以上就是買賣合同延遲履行該怎么辦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合同法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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