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招標公告是要約嗎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chǎn),防止官商勾結產(chǎn)生腐敗,一些國家規(guī)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yè)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guī)定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采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fā)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于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二、如何區(qū)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fā)出要約。
3、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shù)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tǒng)地宣傳自己的業(yè)務能力、產(chǎn)品質量、服務態(tài)度等。
4、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這并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5、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故往往借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周鴻律師辦案心得:在辦案過程中要明確當事人的訴求,并搜集與訴求相關的證據(jù),減少訴訟風險,同時要學會對立的看待問題,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時,應著重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收集相關的案例,開拓自己的思路,盡可能最大范圍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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