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男,1964年,漢族,住山西省。
原告:李*,男,1990年,漢族,住山西省系李**的兒子。
被告:范**,男,1957年,漢族,住山西省長治市郊區(qū)。
被告:秦**,女,1970年,漢族,住山西省長治市郊區(qū),系范**的妻子。
一、案情簡介
2012年5月,原告李**和李*委托被告范**為李*找工作。被告范**同意幫李*聯(lián)系山西省郵政公司司機工作,并收取原告一張存有捌萬元的銀行卡,承諾兩個月內辦好,如果辦不好原款退還。直到2012年10月15日,被告的承諾都沒有兌現(xiàn)。于是,被告又答應為李*辦合同民警工作,但是需要加錢。同日,李*在范**的要求下,向范**的同事馮**的銀行卡中轉入貳萬伍仟元。
但是,范**在收了原告的錢之后,又找到陳**給原告辦工作。一直沒有幫原告找好工作。2013年2月,原告向范**提出解除委托,原款退還,范**卻以沒錢為由推脫。2013年5月,范**分兩次退還給原告伍萬元,剩余的伍萬伍仟元至今未還。被告逃避債務的行為已經嚴重的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欠款伍萬伍仟元,并支付逾期銀行利息,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爭議焦點
1、被告是否構成不當?shù)美?/p>
2、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原告伍萬伍仟元
三、證據(jù)
原告舉證:1、被告出具的收條兩張;2、銀行轉賬憑條一張
被告舉證:被告起訴陳**的立案材料。
四、判決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被告收取原告錢款為原告找工作違反行政法規(guī),構成不當?shù)美瑧敺颠€原告剩余款項伍萬伍仟元,并承擔本案受理費。
總結:從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以找工作為名收取原告錢款,構成不當?shù)美瑧敵袚颠€義務。
王潘律師辦案心得:法律如山,仗義直言,始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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