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愛說說】訂立遺囑,需要遵循嚴格的形式要件。本文講述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遺囑訂立方式:打印好遺囑內容后,簽名按手印。那么,這樣的遺囑,能有效嗎?
【身邊事】
張某有兩兒子:張甲和張乙。1991年,張某曾自書遺囑指定被告張乙為遺產唯一繼承人。張某去世后,留下房產一套,后兩兄弟因遺產分割問題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張甲提供一份紙質打印遺囑,遺囑人署名為張某,見證人署名為律師李某、陳某,注明時間為2010年3月20日。該打印遺囑的其主要內容為:因張甲承擔了主要照顧義務,從遺產中扣除6萬元補償給張甲。庭審查明:2010年時張某已93歲高齡,行動不便;此外,見證人陳述,該遺囑是在打印完成后才進行的見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2010年打印遺囑屬自書遺囑,其內容真實且時間在后,故判決按照該打印遺囑分割遺產。被告張乙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2010年打印遺囑是代書遺囑,但因欠缺必要要件而無效,改判按1991年自書遺囑分配涉案遺產。
【律師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于:打印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打印遺囑不是法定的遺囑形式。
我國法定的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述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不包含“打印遺囑”。
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任何一種遺囑形式,都應當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符合要件規(guī)定,即會被認定為有效;不符合,則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那么,打印遺囑又應該參照哪類遺囑進行效力認定呢?
2、打印遺囑不宜視為“自書遺囑”。
打印遺囑,形式上與“自書遺囑”很相近。但法院對其效力的認定看法不同:
有些法院按照自書遺囑來認定,即,只要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年月日,即可確認真實有效。即便如此,有些法院也會要求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需要進一步證明:打印遺囑是立遺囑人親自而為,或者雖為授意他人完成,但完全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但是,更多的法官對此有不同意見:自書遺囑要求全部內容都親筆所寫,因為,書寫的過程本身,就是在自我確認遺囑內容。而打印,更貼近于找他人代寫的“代書遺囑”,因此應按照“代書遺囑”來認定效力。
3、“打印遺囑”應當比照“代書遺囑”確認效力。
“代書遺囑”比“自書遺囑”具備更為復雜的形式要件。即,除了有立遺囑人的簽名外,還要求代書人、兩個見證人,在遺囑上也親筆簽字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可以兼任見證人,見證人需與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曾有過律師見證,沒有在見證人欄簽字,導致遺囑無效被判賠償?shù)陌咐?。由此可見,遺囑對形式要件的要求,是非常嚴苛的。
打印遺囑,應當比照上述“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來進行效力審查。
4、“打印遺囑”的訂立要點匯總:
因遺囑的特殊性和證明的高難度,訂立時,建議嚴格按照《繼承法》規(guī)定的形式和要求進行訂立。實在要訂立打印遺囑的,以下要點應留意:
(1)打印人、立遺囑人、見證人均應在遺囑上簽名;
(2)打印人、立遺囑人、見證人簽名的同時,應注明年月日;
(3)打印人如果同時做見證人,除在“打印人:”欄簽名外,還應當同時在“見證人:”欄簽名;
(4)以上所有人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有過精神等疾病或者年齡非常大的人,應當做一個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5)見證人需見證遺囑形成全過程,包括打印過程、簽字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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