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各類考試的層出不窮,以及民間出國留學、移民熱潮的出現,近年來,各類考試培訓,教育培訓,語言培訓,出國留學、移民培訓業(yè)務也越來越多,但因此類教育培訓服務合同出現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大致的糾紛,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因未達到招生廣告或服務合同約定的“保過”目標,引發(fā)的退費糾紛。
隨著近年來,教育培訓機構的增加,教育培訓市場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為了招攬生源,往往會在招生廣告中或服務合同中約定,保證考生達到某種目標或取得某種成績,否則,將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比如,會計考試教育培訓機構,承諾的保證通過考試;公務員考試教育培訓機構,承諾的保證通過公務員考試或面試;出國留學、移民機構,承諾的保證能夠申請到國外學?;虮WC移民成功等等。
若此類合同因考生未實現合同約定的目標發(fā)生糾紛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支持消費者的退費要求,此時,合同中“不過退款”的條款,可視為雙方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但教育培訓類合同具有合同雙方相互配合的特點,特別需要考生自身的努力,因此,在確定是否退費時,首先應考查考生是否盡到了合同約定的基本義務,比如司法考試、語言培訓中是否盡到按時上課的義務,出國留學、移民申請中,是否盡到及時提供申請、簽證材料的義務等等。若因考生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無法達到合同目標的,就不能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否則,有失公平。
二、服務合同未履行完畢,因消費者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引發(fā)的退費糾紛。
教育培訓服務合同,往往在合同中約定,簽訂合同后或在簽訂合同后超過一定較短期限,即不退還全部服務費用,并且一般也會約定,無論消費者基于何種原因解除合同,均不退還服務費用。但教育服務合同本身具有履行期限長、要求連續(xù)性等特點,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消費者難免會出現各種原因,可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若不考慮消費者因何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均不退還服務費用,難免會出現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比如:在消費者出現疾病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應當由教育機構退還未履行部分的服務費用,但教育機構是否應退還部分或全部服務費,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因消費者實際接受的教育培訓服務與約定內容不符,引發(fā)的退費糾紛。
一般在教育培訓類服務合同中,均會約定提供服務的標準。比如,在注會考試培訓合同中,會約定提供師資的標準,是哪個學校的老師,應具備何種資格和條件等;在出國留學語言培訓服務合同中,會約定授課老師必須為外教,若采用寄宿制的,還會約定學校的住宿條件等標準,若消費者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提供的服務標準,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則教育機構存在違約行為,應按照違約程度及消費者的要求,退還部分服務費用。若消費者僅能證明服務內容存在差異,但不能證明服務的價格差異的,且消費者已經實際接受教育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內容的,此時,應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證明的,根據公平原則,對消費者仍要求教育機構退還服務費用的請求一般不能予以支持。
律師建議:
教育服務合同的履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教育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和服務內容,往往具有不可再現性,再加上雙方當事人若在履行中不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一旦發(fā)生糾紛,就容易出現舉證上的困難,法官只能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限的證據,結合舉證責任來確定案件的判決,若任何一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都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出國留學機構、教育培訓機構應該在自身資質、師資、教務管理、辦學質量以及對外宣傳等多方面不斷完善自己,做到內外兼修,既注重品牌推廣也要重視自身的提升。沒有不好的學生,只有不稱職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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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珂銘律師執(zhí)業(yè)心得:從千絲萬縷的聯系中找出問題的關鍵,不發(fā)則已,一擊必中。 從錯綜復雜的關系中找出案情的脈絡,提綱挈領,力挽狂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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