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化企業(yè)變造海關完稅憑證
當騙稅形成一個利益鏈時,金錢誘惑的結果就是對這些鏈條上寄生蟲的一一消滅。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行變造,并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再通過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獲得不法利益,這樣一個完整的騙稅鏈條終于也有被摧毀的一天。
近日,武漢國稅局偵破全國首例變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虛抵虛開案件,這一違法鏈條最終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在8個月的時間內,涉嫌騙稅2600余萬元。目前,該案件嫌疑人洪某、“中間人”楊某已移送司法機關。
一家平穩(wěn)經營了十幾年的商貿企業(yè),短短時間內銷售收入從過去的一兩百萬到2013年的4266萬元,稅負卻直線下降,且取得進項發(fā)票均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單張發(fā)票票面稅款出現(xiàn)了從4.8萬到723.7萬元的異常增長。
經調查核實,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洪某利用13份變造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抵扣稅款1857萬元;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59份,涉案金額5284萬元,稅額合計767萬元。8個月時間內,涉嫌騙稅金額2600余萬元。
逃避繳納稅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屬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變造海關完稅憑證,騙取巨額稅款,損害國家的利益,騙稅利益鏈被毀,當然大快人心,有關部門也應反思,如何又快又準確認變造的完稅憑證,打擊逃稅行為。
張曉霖律師辦案心得:進出口貿易中海關涉稅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不懂海關法律規(guī)定及海關辦事規(guī)程造成的,而非當事人(進出口企業(yè)或進出境個人)故意所為。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國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稅;清楚海關規(guī)定和辦事規(guī)程及時處理,把損失最小化,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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