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線解讀:
第三條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如果是持續(xù)性、經常性的使用家庭暴力,則構成虐待。
第三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的公開共同居住。
當事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男女朋友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屬于第三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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