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7月12日,陳某明知羅某、彭某(均已判刑)盜竊一袋價值7040元的“帝士駝”牌男褲,仍幫助羅某、彭某將該贓物轉(zhuǎn)移到羅某租賃的房屋內(nèi)。次日,陳某又將贓物轉(zhuǎn)移至彭某家中。其后,陳某兩次參與贓物的銷售,所得贓款均用于羅某、彭某共同吸食毒品。2014年10月,公安機關(guān)將陳某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另查明,1996年,陳某曾因盜竊罪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轉(zhuǎn)移和銷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陳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綜合案情,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退賠贓物折價款7040元。
所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法官解釋稱,構(gòu)成該罪必須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但無須知道具體是何種犯罪所得,行為人實施的掩飾、隱瞞行為是在犯罪后實施的。本案中,陳某在羅某、彭某實施完畢盜竊行為后,明知價值7040元的“帝士駝”牌男褲系羅某、彭某盜竊所得,仍幫助轉(zhuǎn)移、銷售,其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構(gòu)成,應(yīng)以該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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