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一房二賣中簽訂的數份買賣合同的履行,應以已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為先;均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以已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為先;均未辦理過戶,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2013年5月,經中介公司居間,李某以5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小區(qū)的房屋,合同約定逾期付款超過十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后李某未在合同約定時間支付首付款,王某向李某發(fā)出告知函,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2013年8月,王某將訴爭房屋出售給齊某。齊某通過銀行向王某支付購房款300萬元,對訴爭房屋裝修并已實際入住。
李某于2013年3月起訴王某,要求王某繼續(xù)履行與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并追加齊某為本案第三人。
郝江律師意見:依據法律規(guī)定,一房二賣中簽訂的數份買賣合同的履行,應以已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為先;均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以已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為先;均未辦理過戶,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本案中,王與李某、齊某先后分別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均系有效合同,李某、齊某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齊某依據有效合同已實際合法占有、使用訴爭房屋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且已實際支付300萬元購房款,按照上述原則,應優(yōu)先履行王某與齊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故法院應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亦如郝江律師分析,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郝江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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