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11月25日,也就是公開征求意見的第22天,中國人大網(wǎng)上已經(jīng)收集了42204條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刑九草案)的意見。
11月25日,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舉行了一場刑九草案、反恐怖法草案立法建議研討會,有學者透露,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在加班加點整理收集到的意見”。
我國立法征求意見分為公開征求和指定單位征求,在民主立法取得共識的當下,立法機關極其重視社會意見。研討會上有學者介紹,在立法機關材料中,甚至會逐條注明修改意見由哪些單位提出。
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刑九草案的說明,這份內(nèi)容龐雜的草案包括懲治暴恐犯罪、網(wǎng)絡犯罪、腐敗犯罪等重要內(nèi)容,其中進一步取消死刑、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等內(nèi)容已取得廣泛共識,但亦有條款存在爭議。
研討會上,對于勞教廢止后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擴大,以及對擾亂司法秩序等條款的爭議聲音強烈,這在律師業(yè)界同樣存在反對態(tài)度,背后所彰顯的,是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微妙張力。
反腐如何寬嚴相濟?
刑九草案中對貪污賄賂犯罪的修改備受社會關注,但在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前就已廣為流傳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禮金罪,并未寫入刑九草案。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建議在草案中加入收受禮金罪。“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中收受財物的官員不管有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利益,都按受賄罪判處。實際上應該有所區(qū)分,有了非法收受禮金罪后,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就可以按照此罪處理”,劉仁文說。
在11月22日舉行的第3期煒衡職務犯罪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曲新久也認為,非法收受禮金罪“這個條文不會有太大障礙,今后還是會出臺的”。
而且他認為,收受禮金的范圍也不應限于禮金或有價證券,而應擴大到土特產(chǎn)等禮物。
但哪怕是受賄罪中,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標的物也仍是財物。在11月25日舉行的刑九草案、反恐怖法草案立法建議研討會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黃芳認為,應將收受財物擴大為收受不正當好處。
這條建議依據(jù)的是我國已經(jīng)加入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規(guī)定的受賄罪標的物即為包括性賄賂在內(nèi)的不正當利益。
盡管尚沒有列入此次修法,但“正是在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影響之下,我國對‘財物’的范圍明顯地放寬了,我們把財物的概念擴大到了財產(chǎn)的、經(jīng)濟型的利益”,曲新久說。
如何配合勞教的廢除?
刑九草案第28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290條中增加二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jīng)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p>
“這條是為了配合勞教的廢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說。
刑法第290條罪名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其原條款的前提為“聚眾”。但在一些勞教案例如唐慧案中,擾亂社會秩序的是個人行為,刑九草案第28條就是為了解決勞教廢除后,針對有媒體報道唐慧曾在永州中院刑庭庭長辦公室吃住18天這種個人擾亂社會秩序行為,適用刑法第290條進行處罰。
盡管在2013年,有關部門曾公開表示上訪者在被勞教人群中只占很小比例,但仍有刑法學者擔心,刑九草案第28條通過后,仍可能將影響到部分多次上訪者。
“合理引導受訪者有必要,但也要預防公權力的可能膨脹”,聞訊專門趕來參會的北京揚智勇律師事務所主任揚智勇說。
在11月25日的研討會上,亦有學者認為,應該區(qū)分公民的正當訴求與無理取鬧,“究竟如何界定第28條第一款中的‘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目前看來還需要進一步細化”。
擾亂秩序的邊界
同樣引起爭論的還有關于“妨害司法秩序”的條款。
比如刑九草案第33條,“這是關于訴訟詐騙問題,即對故意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欺騙法庭的處罰”,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說。
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黃芳認為,應將33條中的“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改為“情節(jié)嚴重”,“有些虛假訴訟就是當事人和法官相互勾結(jié)發(fā)起的,法官本身就處在司法秩序之中”。
更激烈的爭論發(fā)生在刑九草案第34條和35條。
刑九草案第34條對刑法第308條改動頗大,增加了4款,包括“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盡管這一款規(guī)定了4類訴訟參與人,“但辯護人適用的可能性更大”,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高叢松說。
接近立法機構的知情人士介紹,這一條款讓人聯(lián)想李某某案。李某某強奸案中,多名律師向社會公開了案情中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以及被害人隱私等。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與依法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并非不公開審理案件里的信息都不可以公開,在缺乏法律明確規(guī)定哪些信息在哪些情況下不應當公開時,該修正案第34條過于寬泛而缺乏必要的明確性”,上海市政協(xié)常委、胡光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光稱。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案件主要包括國家秘密、個人隱私、被告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法院認可的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等4類。
胡光認為,該條不應該針對4類案件不加區(qū)別地定罪入刑,而應該詳細分析甄別這4類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考慮。
“金箍”不僅罩在律師頭上。34條第3款還規(guī)定,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guī)定的案件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這對媒體的壓力太大了”,劉仁文說,“刑法應該考慮不同價值的平衡,因為目前需要媒體加強對司法的監(jiān)督”。這得到了其他學者的認同。
同樣被認為需要“瘦身”的還有刑九草案第35條,這一條對擾亂法庭秩序罪增加了兩種入罪情形(3、4款):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如果律師正在發(fā)表辯護意見,被法庭制止,律師是聽還是不聽?”高叢松說,在一些審辯沖突的案件中,這一條款可能影響辯護權的行使。
但第35條并非僅僅針對律師,其約束對象還包括被害人家屬。比如已經(jīng)平反的念斌案中,辯護律師多次受到被害人家屬的群體人身攻擊。刑九草案就增加規(guī)定,擾亂法庭秩序不止包括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還包括毆打訴訟參與人,“這一補充是必要的?!眲⑷饰恼f。
另有學者介紹,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有過因為被害人家屬的沖擊,導致“法官都在法庭里待不下去”。
在11月25日的研討會上,多位學者建議刪掉刑九草案第35條的3、4款。尤其是第4款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不然這個兜底性條款很可能演變?yōu)橐粋€‘口袋’”,高叢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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