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默吸毒再被抓
根據北京市檢察院官微“北京檢察”發(fā)布的消息,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經海淀檢察院依法審查,根據現(xiàn)有證據,于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將對此案繼續(xù)開展偵查工作。
此前的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證實,張默和另外兩名友人于7月29日因吸毒被警方查獲。經初步審查,張默等對吸食大麻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三人尿檢均呈大麻類陽性。據張默交待,三人曾十余次在張默或友人吳某某的居住地吸食大麻。隨后,張默和吳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此番已算張默的“二進宮”,2012年他曾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
從《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的,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但《禁毒法》將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分為犯罪行為和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刑事訴訟法》又規(guī)定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基于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fā)布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fā)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依本罪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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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春律師,湖南永州人,法學學士,中國司法部注冊律師,深圳律師協(xié)會會員,廣電集團深圳都市頻道《法觀天下》節(jié)目嘉賓律師,深圳律協(xié)勤學上進青年律師,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優(yōu)秀律師,獲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2014年度“辦案能手”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