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如今,在同一物上設立多個抵押權而引發(fā)的糾紛越來越多。針對這些一物多保的現(xiàn)象,在實踐中,如何實現(xiàn)抵押權呢?如今,我國法律對抵押擔保的的形式有三大類,例如一般抵押擔保、浮動抵押及最高額抵押法,那么,該怎么樣準確選擇抵押擔保呢?下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詳細解析,您一看便知。
一、一物多保如何實現(xiàn)抵押權?
一物多保,是指一物如同一房屋向兩個或多個債權人抵押。在一般情況下,同一財產不應同時或分別抵押給多個債權人,以免債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時出現(xiàn)障礙,但一旦出現(xiàn)這種一物多保的情況的,應根據《物權法》第199條,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這里規(guī)定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債權的原則,既適用于以登記為抵押權生效要件的不動產抵押,也適用于以登記為抵押權對抗要件的動產抵押,即無論是不動產抵押還是動產抵押,數(shù)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因為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fā)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fā)生未登記的與已登記的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由于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查閱登記資料知道該財產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公示性較強;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一般很難知道該財產是否已經設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給予已登記的抵押權以特別的保護,在清償順序的問題上,作出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shù)囊?guī)定。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本法規(guī)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這一規(guī)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shù)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登記,那么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后,其相互間均不得對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
二、怎么樣準確選擇抵押擔保?
我國法律對抵押擔保有三種形式:一般抵押擔保、浮動抵押及最高額抵押法。對此,當事人應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適當?shù)牡盅盒问?,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1、一般抵押。
所謂一般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這種抵押是在目前生活中適用最為廣泛的法。這種抵押形式對于那些經常有業(yè)務往來的企業(yè)來說太繁瑣,缺乏靈活性,不便操作法。其比較適合那些不經常發(fā)生的合同,比如與我們切身相關的:住房貸款、朋友間的私人借款等法。
2、浮動抵押。
所謂浮動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其現(xiàn)有的和將有的動產為其債務提供擔保,該項擔保的動產處于浮動而非固定的狀態(tài),直至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確定時點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闹贫确ā?/p>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可以適用浮動抵押的擔保主體限于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不包括消費者個人;而浮動擔保的資產限于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動產,不包括不動產;融資的用途主要限于解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流動資金之不足,不宜適用消費、按揭、信用卡、中長期項目等融資。因此,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在解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時,選擇這種較為靈活的抵押形式更為有利。
3、最高額抵押。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法。
以上即是一物多保和抵押擔保如何選擇等相關內容,希望這些內容對您有所幫助。選擇抵押擔保的方式很重要,設立抵押擔保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證債權的實現(xiàn)。如今,一物多保存在的糾紛越來越普遍。處理一財產上的一個抵押權糾紛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在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抵押權,則就比較有難度。如果債權人如果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益時,那么,自己的財產利益有可能的得不到相應的解決。當您遇到一物多保糾紛時,也不必擔心,因為我國法律對一物多保的清償是有相關的規(guī)定的。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隨時可以咨詢相關專業(yè)律師,他們會幫助您解決具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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