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般規(guī)則
由于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有特別的規(guī)定。依據(jù)《勞動法》第79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先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勞動爭議的訴訟,人民法院也才可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也就是說,在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其他特殊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
根據(jù)《勞動爭議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認為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直接受理;認為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應當依法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勞動法》第82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jīng)審查,主體適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果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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