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實踐中,由于地域因素等限制,買賣雙方為了更快的達成交易,會選擇通過傳真的方式去簽訂合同。那么,從法律的角度看,合同傳真件是否有效呢?下面資深的律師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說明。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建議商友事前要求對方先簽訂確認書,并就其注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后,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再互相傳真并簽字蓋章;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為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盡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并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盡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fā)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數據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fā)生商務糾紛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qū),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并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專業(yè)的律師提醒您:在交易中,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去訂立合同雖然是可以的,但這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最好的訂立合同的方式還是書面形式。
董澤云律師辦案心得:當事人找我們打官司,是因為遇到難題,這時律師應該站在他們的角度思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與當事人產生共鳴并達成共識。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當事人溝通,發(fā)現一切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有時多問幾個問題,多交流幾次,完全可能發(fā)現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獲,為案件帶來重大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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