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yè)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庇纱丝梢娨环揭詡€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
(一)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yǎng)子女等所欠債務。
(二)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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