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費標準的法律規(guī)定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1962-03-24
【實施時間】1962-03-24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電報請示的關于我國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與蘇聯(lián)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烏格離婚后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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