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翔參加奧運動員大會
劉翔參加奧運動員大會,連續(xù)兩次沒有參加奧運會,劉翔也夠點背的,不過還好要參加2016年奧運會。一個運動員的黃金年齡就那么幾年,不知道到時候能否再創(chuàng)輝煌。
今天,劉翔和國家田徑隊隊員在江西井岡山參加國家田徑隊備戰(zhàn)2016年里約奧運會動員大會。中國田徑隊集結各項目重點運動員到江西井岡山進行軍訓學習,并在今天下午舉行了備戰(zhàn)2016年里約奧運會動員大會。2004年雅典奧運會冠軍、一直在養(yǎng)傷的劉翔專程乘坐本日唯一一班從上海到井岡山的航班,只為了參加下午的動員大會和晚上的運動員座談會。
奧運會參賽運動員的權利
(一)享有從事體育運動以及參加奧運會的權利
在遵守奧林匹克精神和不歧視原則的前提下,每個人都有從事體育運動的可能性,并有權要求進行公平競賽。從事體育運動是一項基本的權利,并可以理解為一項應得到普遍遵守的人權。
(二)享有平等和不受歧視的權利,尤其要實現(xiàn)男女平等權
《奧林匹克憲章》(2004)基本原則之五指出,以種族、宗教、政治、性別或其他理由對某個國家或個人的任何歧視都與奧林匹克運動成員的身份不相符。在確定參賽名單的問題上,有關體育組織必須確保任何人都沒有因種族、宗教或政治原因或其他形式的歧視被排除在外。
(三)享有進入國際奧委會某些決策團體的權利
奧運會運動員享有不歧視的權利在國際奧委會的決策層也得到了體現(xiàn)。國際奧委會不能把運動員拒之門外,沒有運動員有效而且廣泛的參與,國際奧委會是不可能發(fā)展壯大起來的。
(四)運動員的健康權應當受到保護和尊重
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條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給個人帶來謀生和體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勞動能力和個人發(fā)展?jié)摿?。作為一項基本人身權利,健康權受到國際法和各國法律的普遍保護的與生俱得的權利,它是一個基本的人權分
(五)享有參加奧運會所必備的體育運動國籍的權利
根據(jù)《奧林匹克憲章》第42條的規(guī)定,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都必須是選拔他參賽的國家奧委會所在國的國民。因此,奧運會參賽運動員必須具有體育運動國籍
(六)要求進行公平聽審和裁判的權利
體育比賽的成績除了依靠運動員自身的努力外,還有外在的裁判的因素。運動員有權要求公平競賽,其結果也就要求裁判要公平執(zhí)法,嚴格按照體育運動規(guī)則來進行判罰。(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