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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男孩被海蜇蜇傷后死亡
八歲男孩被海蜇蜇傷后死亡,究其原因,一是孩子自身比較小的問題,二就是浴場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而浴場在此次事件中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希望此事盡快解決。
8月2日,北京的8歲小男孩小宇(化名)和家人在南戴河天馬浴場游玩時,不小心被海蜇蜇傷,引起了急性肺水腫,當天下午因醫(yī)治無效身亡。
安全保障義務
經(jīng)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于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fā)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擴張于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范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xù)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護第三人免于危險”的義務。其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經(jīng)營者純粹的不作為,沒有營造好一個很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如挖掘水溝,應加蓋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經(jīng)營者提供的服務本身或硬件設備不安全導致客戶受害,負有防范危險發(fā)生的義務。如在家舉辦酒會,應防止老樹砸傷賓客;餐館樓梯未全部修好,應設告示牌或者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三是因從事一定營業(yè)或職業(yè)的經(jīng)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義務。如經(jīng)營旅館飯店,應注意清除樓道油漬,維護電梯安全,保證安全門暢通無阻的義務。上述第三種類型即為經(jīng)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