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與銀行簽訂格式合同,很少逐一閱讀密密麻麻的條款,一旦出現(xiàn)糾紛才后悔莫及。12月16日,安徽省工商局曝光了銀行業(yè)合同格式條款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約談了一家銀行責令其整改。
多家銀行合同存在“霸王條款”
據(jù)了解,今年7月,安徽省工商局征集了多家銀行的格式合同文本,督促銀行業(yè)對所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進行了自查自糾,并向省評審委提交了自查自糾報告。在此基礎上,省工商局對多家銀行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進行分類、整理,并將消費者投訴、反映問題居多的銀行業(yè)“個人購房借款/擔保/抵押合同”提請省評審委各成員單位進行重點審查。
評審委員會認為,銀行業(yè)借款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問題。有關負責人表示,格式合同由銀行單方面制定,消費者沒有協(xié)商的余地,只能選擇簽或者不簽。銀行作為貸款方具有特殊地位,與消費者在格式合同簽訂上存在一定的不對等,這才出現(xiàn)了“霸王條款”。
格式條款中的三大陷阱
(1)銀行免除自身責任:格式合同中對貸款人責任提及較少,合同中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權利不對等。
(2)加重消費者責任:銀行基于風險控制,合同中提及消費者違約的事項很多,但不少事項存在與相關合同履行無關的問題,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和責任。
(3)排除借款人權利:在“個人購房借款/擔保/抵押合同”中,銀行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這一規(guī)定排除了借款人訴訟的權利。
法律如何規(guī)范格式條款?
《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fā),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這理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條款是不存在協(xié)商余地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時,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絕,從某個角度來說,相對人在訂約過程中實質上處于附從地位。因此,為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格式條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法律還需對格式條款做進一步的完善。(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