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閱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一)對上市公司進行或擬進行重大資產或債務重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fā)生或擬發(fā)生較大變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四)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的,進入破產、清算等狀態(tài);
(五)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現(xiàn)重大變化或進展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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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收購方應當披露的內容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xù)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shù)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五)權益變動事實發(fā)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六)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還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內容。
目前來說,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實現(xiàn)上市公司收購功能的前提,是防止收購中欺詐和權利濫用的保證,是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監(jiān)管的主要方式。必須不斷地完善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才能保證我國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和健康發(fā)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