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來勢洶洶的資本“野蠻人”,上市公司當家人心中都恨不得能將公司51%的股份全部回購到自己名下。不論是作為進攻者的投資人,還是防守方的公司當家人,舉牌和反舉牌之戰(zhàn)最根本的就是誰能爭取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投資人只要實際支配公司30%股份,就可以獲得公司的決策權,也就是實現(xiàn)對公司的收購。在一些股份十分分散的企業(yè),甚至不需要到達30%。由此可見上市公司要是能將這30%的股權控制到自己手中,這場股權攻防戰(zhàn)就有了希望。那么,上市公司能否回購自己公司的股權呢?
根據(jù)我國法律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回購股權,但不能超越法律范圍作出有關回購的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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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guī)定除四種情況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即,
1、減資;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獎勵職工;
4、股東對股東大會關于合并分立的決議持異議要求回購的。
其中前三項要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第1項減資要在十天內注銷;第2、4項要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第3項不得超已發(fā)行股份的5%,并在一年內轉讓。
按照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上述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結果,要么轉讓,要么注銷。轉讓行為導致的是該股份仍有相應實體承接股權,注銷行為導致的是公司相應資本額減少、公司規(guī)模變小、償債能力變弱。超出上述4種方式的回購,將在很大程度上被認定為抽逃,且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行為,相應股東會決議會因此而被認定為無效。
